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周麗津、陳怡珍、Ingay Tali 穎艾達利、李宗霖 
連署人
李偉智、陳皇宇、陳碧玉、周奕齊、李啓維、方一峰、王家貞、吳通龍、蔡淑惠、陳秋萍、杜素吟、李中岑、林冠維 
案由
有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14日過少乙案,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參照其他縣市調高至20天。 
說明
  1. 日前臺南市政府公布,自114學年度起市府曁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1日,最高不得超過14日。惟,未休假加班費由13日增加1日固然立意良善,但其他縣市已調高至20天,明顯有其落差。
  2. 為鼓舞行政人員士氣,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參照其他縣市調高未休假加班費至20天,以提高福利。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8/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8/2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8/2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744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14日過少乙案,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參照其他縣市調高至20天。」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基此,本府自114年度起,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每年度最高不超過14日。 二、為鼓勵所屬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家庭及身心衡平,適度安排休假,有關建議參照其他縣市調高未休假加班費日數至20天案,將審酌本府財政狀況適時研議調整。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