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4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坤煌 
連署人
李中岑、林美燕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建築物透天式構造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以利社區維護管理,提升居住品質。(第二次提案)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與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理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其應以「同一建築基地」範圍為限,故市府主管單位以不符條例規定,無法核准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

二、依地方之特性,南部地區民眾對透天式建築物情有獨鍾,故南市透天式集居社區特多,但依法無據無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社區民眾自主性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社區住戶公約,自主管理,可提升居住品質、安全維護並減少違法情事發生。

 
辦法
建請儘速訂定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6/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8/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8/31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040004748號 
執行情形
依據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有關請本府制定透天式集居住宅自治條例,爰透天式集居住宅屬公寓大廈適用範圍,其管理宜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倘透天式集居住宅涉屬分照申請,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其管理權責及法律授權本府得管制事項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惟函釋內容尙有疑義將查詢相關法令後復請中央函釋後賡續辦理。 ——————————————————————————————————————————————-本案經市府104年11月3日府工新二字第1041065508號函復: 有關請本府制定透天式集居住宅自治條例,爰透天式集居住宅屬公寓大廈適用範圍,其管理宜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倘透天式集居住宅涉屬分照申請,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其管理權責及法律授權本府得管制事項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惟函釋內容尚有疑義將查詢相關法令後復請中央函釋後賡續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