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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編制單一局處負責本市5公頃以下的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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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因考量區公所業務繁多且經費編列不多,部份區公所又無額外的經費與人力管理,而各區公所間之經費及人力又沒辦法互相支援,另在施作之廠商部分,若同時承包多個區公所公園業務,除了造成每個區公所管控廠商難度增加,也會導致廠商面對每個區公所的不同處理方式之極大困擾,反而會產生管理公園上之反效果,致使有些區公所因人力及經費短缺與充足之不同狀況後所維護之公園產生極差之對比,進而讓民眾觀感落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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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29日府工園二字第1101076692號函復:
1、有關本市轄區內公園(含5公頃以下、不含體育公園)依本府分工權責,本府工務局為公園主管機關,考量民治31區幅員廣大,並於103年2月27日邀集區公所研商公園管理維護權責,原則採5公頃以上由工務局負責維護管理作業,5公頃以下由區公所負責維護管理,相關公園、行道樹及區道除草經費,每年由工務局設算經費編列公所預算執行。
2、其中月津港公園(公17、公18-1、公18-2及公18-4等)及部分歸仁高鐵特定區內公園雖土地未達5公頃,考量整體維護之需,目前仍由本府工務局自行維護管理。
3、如公所轄管公園維護經費若有短缺或有公園改善之需時,仍可向本府工務局提報經費辦理,以提升公園使用率及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