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7次 臨時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 來文日期
- 2016/07/22
- 來文字號
- 審南市一字第1050004471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
- 連署人
- 案由
- 104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敬請 審議。
-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104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以府主決字第1050415268號函送本處,本處業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完成審核,並編製審核報告竣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8/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一、審查通過。 二、有關交通部觀光局核定本市104年「整備觀光遊憩設施建設計畫」經費新台幣4,000萬元整乙案(中央補助2,000萬元;市配合款2,000萬元),請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研議其適法性惠復。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50006109號
- 執行情形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6年1月25日審南市二字第1060000389號函回覆: 主旨:貴會函檢送第2屆第7次臨時會決議案(財經1號案)-104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大會決議二:有關交通 部觀光局核定本市104年「整備觀光遊憩設施建設計畫」經 費新臺幣4,000萬元整乙案(中央補助2,000萬元;市配合 款2,000萬元),請本處研議其適法性惠復一案,本處研議訂結果如說明,敬請察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下同)105年8月31日南議財經字第1050006109 號函。 二、依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 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104年度直轄市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1點第5款規定:「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或非計畫型資本支 出)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如年度進 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無法依本點第1款第2目規定辦理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處、 局、室)核轉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並補辦預算。」第41點規定:「……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處、局 、室)核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 抄送該管審計機關、財政局(處)、施政計畫主管單位……。」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第4條第6 款規定:「基金之來源:六、中央政府補助收入。」第5條第1款規定:「基金之用途:一、觀光設施之規劃、興建及維護等支出。」復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12月8日主預督字第1040102598號書函復貴會同年7月16日南議法研字 第1040003582號函所詢未完成提送墊付款程序即辦理採購決標及簽約,有違預算法等情事,該函說明二:「(一)依 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墊付款僅是地方 政府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之權宜措施,非屬強制性措施,至地方政府於年度中遇有預算籌編時無法事先推測或預料不到之臨時政事或事故等,於符合預算所定目的、法定條件與用途及程序下,得視個案情況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二)本案經函請臺南市政府說 明係採預算執行彈性措施辦理,因事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且依地方制度法第40、42條規定,貴市預算應由該府本權責編列及執行,其執行情形須受貴管審計機關審定及貴會審議之監督,爰本案仍宜由貴會本自治監督權責辦理。」(附件1)。 三、本案交通部觀光局核定補助辦理整備觀光遊憩設施建設計畫款項,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符合臺南市觀光發展基金來源及用途,依上開預算執行要點第11點規定,於104年6月22日以南市觀技字第1040610745號函專案報經臺南市政府同年6月30日府主基字第1040644121號函核定先行辦理,並於105年度補辦預算,副本抄送本處(附件2)。臺南市政府業於105年度補辦該補助款預算,並經貴會105年1月 6日南議財經字第1050000095號函審議通過在案(附件3)。該局在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30日核定函前,即先行在同年月24日辦理上開計畫有關工程決標,程序未盡周妥,經本處通知注意檢討改進,該局業於105年12月23日召開「104 年整備觀光遊憩設施建設計畫」檢討會,並訂定「透列基金補辦預算」之標準作業流程。
一、臺南市審計處業於106年1月25日審南市二字第1060000389號函送臺南市議會。 二、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業於105年9月6日以府主決字第1050914591A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在案。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