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8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Kumu Hacyo谷暮.哈就
- 案由
- 建請「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族語書寫公文,以促進族語文使用及宣傳之功效。
-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二、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8/10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8/1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8/25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07001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日期字號:110年9月7日110000775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7日府原綜字第1101087702B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族語書寫公文,以促 進族語文使用及宣傳之功效」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14條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二、有關推動族語,本案因公文書涉及公文系統與羅馬拼音輸入法等問題,將與本府智發中心瞭解公文筆硯系統環境評估可行方法。惟為復振語言發展,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將於業務經費項下,就年度重要活動或儀式慶典,先行試辦以雙語新聞稿或於相關活動之文宣,設計納入以族語方式呈現,共同推廣本市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