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8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Kumu Hacyo谷暮.哈就 
連署人
蔡筱薇邱莉莉呂維胤 
案由
建請「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族語書寫公文,以促進族語文使用及宣傳之功效。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二、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25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07001號 
執行情形
收文日期字號:110年9月7日110000775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7日府原綜字第1101087702B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族語書寫公文,以促 進族語文使用及宣傳之功效」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14條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二、有關推動族語,本案因公文書涉及公文系統與羅馬拼音輸入法等問題,將與本府智發中心瞭解公文筆硯系統環境評估可行方法。惟為復振語言發展,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將於業務經費項下,就年度重要活動或儀式慶典,先行試辦以雙語新聞稿或於相關活動之文宣,設計納入以族語方式呈現,共同推廣本市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