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案由
建請市府研議本市之消防通道劃設管理辦法,以消弭民怨並維護市民安全,同時避免主管機關援引錯誤法條而導致自身站不住腳之窘境。 
說明
  1. 關於消防通道劃設標準,經查台北市有《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桃園市也有《桃園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惟本市尚無相關法令依據。
  2. 建請市府研議本市之消防通道劃設管理辦法,包括定義消防通道的標準、標線劃設原則等,以消弭民怨並維護市民安全,同時避免主管機關援引錯誤法條而導致自身站不住腳之窘境。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2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4001171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研議本市之消防通道劃設管理辦法,以消弭民怨並維護市民安全,同時避免主管機關援引錯誤法條而導致自身站不住腳之窘境」案,敬答復如下: 一、針對貴會建議研議訂定消防通道劃設管理辦法一節,本府極為重視,經研析法律依據及參酌現行實務運作情形,說明如下。 二、有關「消防通道」法理依據及全國法制現況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2年12月9日「消署救字第102115593號」函釋,「消防通道」一詞係地方政府於推動巷弄防災標示時所採用之提醒用語,並非法定名詞。 (二) 經查六都法制現況,僅臺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於早期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且自民國105年後均未再修正推動;本市與新北市、高雄市目前均無訂定相關程序,顯示全國尚未形成法制化共識,若單獨訂定地方辦法,恐衍生法條引用及執行之適法性爭議。 三、本府現行維護巷弄消防安全之執行機制: (一) 本府消防局已建立「高危險特定區域」管理機制,該制度自民國102年起推動,針對巷弄狹窄、消防車輛通行困難地區進行盤點評估。列管之目的係供消防單位進行搶救演練與救災部署參考,非交通停車管制之法律依據,以維護住民安全。 (二)若市民反映巷弄內涉及跨障礙物移除、停車管制及消防救災等疑慮,目前實務運作係由該區區公所主政召集跨局處會勘,針對個案路段兼顧「防災安全」與「交通管理」進行專業評估。 四、綜上,為避免因法律位階疑義導致行政處分爭議,本府將維持現行跨局處會勘機制,暫不訂定本市消防通道劃設管理辦法;惟若市民對特定路段有救災疑慮,本府消防局將積極配合會勘提供專業建議,以精進整體救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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