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鄭佳欣邱昭勝李啓維 
案由
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說明
  1. 市有不動產租金以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百分之5計算,與市價有相當落差,目前法規並無限制租金年限及續約次數等,致多以廉價租金續約數十年,造成既有承租者壟斷利益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比照臺中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不動產出租期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五年,由管理機關於不影響公用用途下,依不動產特性及使用方式等定之。期滿得續租一次,其續租租期不得超過原定租期。」,期滿後以公開標租方式開放予全民承租,以維持公平正義。
  2. 且部分市有不動產承租人,係緣於早年非法侵占後,經繳納使用補償金,並受輔導而「就地合法」承租迄今,若未事先約定而因市府拍賣,則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而取得優先承買權,復造成更大不公平,無異於獎勵非法侵占市有不動產,且優先承買權未具公益性,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得於締約時預先限制,否則不與之續約。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2/0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1203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刻正參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法》及其他五都就市有土地出租管理之現行作法與相關規範,通盤檢視其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情形,俾利周延研議後續執行方向,俟確認後另具文回復。 二、承蒙貴會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