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案由
- 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 說明
- 市有不動產租金以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百分之5計算,與市價有相當落差,目前法規並無限制租金年限及續約次數等,致多以廉價租金續約數十年,造成既有承租者壟斷利益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比照臺中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不動產出租期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五年,由管理機關於不影響公用用途下,依不動產特性及使用方式等定之。期滿得續租一次,其續租租期不得超過原定租期。」,期滿後以公開標租方式開放予全民承租,以維持公平正義。
- 且部分市有不動產承租人,係緣於早年非法侵占後,經繳納使用補償金,並受輔導而「就地合法」承租迄今,若未事先約定而因市府拍賣,則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而取得優先承買權,復造成更大不公平,無異於獎勵非法侵占市有不動產,且優先承買權未具公益性,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得於締約時預先限制,否則不與之續約。
-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2/01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1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12032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刻正參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法》及其他五都就市有土地出租管理之現行作法與相關規範,通盤檢視其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情形,俾利周延研議後續執行方向,俟確認後另具文回復。 二、承蒙貴會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