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鄭佳欣邱昭勝李啓維 
案由
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說明
  1. 市有不動產租金以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百分之5計算,與市價有相當落差,目前法規並無限制租金年限及續約次數等,致多以廉價租金續約數十年,造成既有承租者壟斷利益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比照臺中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不動產出租期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五年,由管理機關於不影響公用用途下,依不動產特性及使用方式等定之。期滿得續租一次,其續租租期不得超過原定租期。」,期滿後以公開標租方式開放予全民承租,以維持公平正義。
  2. 且部分市有不動產承租人,係緣於早年非法侵占後,經繳納使用補償金,並受輔導而「就地合法」承租迄今,若未事先約定而因市府拍賣,則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而取得優先承買權,復造成更大不公平,無異於獎勵非法侵占市有不動產,且優先承買權未具公益性,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得於締約時預先限制,否則不與之續約。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2/0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4001203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案刻正參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法》及其他五都就市有土地出租管理之現行作法與相關規範,通盤檢視其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情形,俾利周延研議後續執行方向,俟確認後另具文回復。 二、承蒙貴會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 -------------------------------------------------------------------------------------------------------------------------------- 臺南市政府115年6月29日府財產字第1150792959號函覆: 本府就「建請市府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若為原占用市有不動產而受輔導之承租人,應於續約時明訂無優先承買權,否則不與之續約 」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 「 比照臺 中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四點出租市有不動產之期限設定為五年,並得續約一次 期滿後以公開標租方式開放予全民承租 」 一節,說明 如下: (一)經查 本市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利用係依臺南 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辦理,其規定略以:「 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本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另本府訂有臺南市市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 ,出租方式為專案出租及公開標租,租期以 二 年為限,公開標租得續租 一次,相較於臺中市政府對於公用不動產租期及續約次數規定,本府規定相對較嚴謹 。 (二)另查目前本市與其他五都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 對於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條件,均訂有一致性規範 ,針對民國 82 年7 月 21 日以前已占建或占用者,如不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在繳納最近5年使用補償金後,得予出租租期亦大多訂定為 5年並依契約規定辦理續租及明訂終止契約之條 件, 以兼顧民眾歷史使用事實及政府機關土地管理之需。 二、另有關 「以契約限制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 一節, 說明如下: (一)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是以,土地出售時,承租人依法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以契約約定預先限制將有違法律規定 。 (二)經查本市與其他五都及國產署皆訂有已出租土地得依法讓售予承租人之規定,本府綜合考量土地管理效益、公共利益及財政效益建立內控機制有特殊情形,例如面積較小 、 屬地形崎嶇無法完整利用、與私有土地交雜或與他人共有致無法單獨利用、地處偏僻難以管理,或經事實狀況認定情形特殊者,得考量出售,並依土地法第 25 條 規定送貴會審議通過再行辦理處分程序以兼顧土地利用效益及民眾需求。 三、承蒙貴會對市政建設之關切,本府併予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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