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3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鴻儀、Ingay Tali穎艾達利
- 連署人
- 邱莉莉、李宗翰、陳秋宏、李偉智
- 案由
- 建請市府研議辦理輔導商圈與商家設置油水分離設備,並訂定自治條例完善排放水處理與管控標準。
- 說明
一、本市發展區域多處集中易積淹水地區,但舉凡餐廳、小吃店、麵攤、自助餐店等餐飲業者未妥善處理排放水,容易造成「油脂類」堆積結塊,致使側溝無法如期發揮防洪之功效,為保障市民朋友免受水災之苦建請市府研議輔導與獎勵補助辦法,促進商家設置油水分離設備。
二、按目前「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範尚未具體明確,建請市府研擬訂定自治條例完善排放水處理與管控標准。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1209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環保局110年1月11日府環水字第1100063112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貴會議員提案(建設第32號案)「建請市府研議辦理輔導商圈與商家設置油水分離設施,並訂定自治條例完善排水處理與管控標準」案,敬答覆如下: 1.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針對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餐飲業列管條件略述如下: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50立方公尺以上者。 (2)可同時提供餐飲座位500人以上或提供餐飲之作業環境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3)客房七十五間以上者。 (4)湯屋二十五間以上者。 (5)綜合經營服務,其規模達[(餐飲座位數/500)+(客房數/75)+(湯屋數 /25)]≧1。 如事業達以上規模其中之一者,即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SS、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大腸桿菌、油脂……等),違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之本市餐飲業之管制條件為營業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300個以上之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從事烘、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作業之行業。 3.考量中央環保法規訂定之標準及對本市基本民生之衝擊,為在環境與經濟間取得最佳平衡,本府後續將清查本市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規模之餐飲業家數並訂定一定規模以上之餐飲業油水分離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避免因油脂堆積結塊,影響側溝排水斷面,確保防洪功效,以保障市民免受水災之苦。 4.另目前及日後本府未達本府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下之小型餐飲業者,如經民眾陳情其排放廢污水含有油脂,有影響環境衛生之情事時,將由本局派員前往查看輔導;倘經本局勸導仍未改善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或水污染防治法逕予告發處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