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 
連署人
蔡育輝、林阳乙、盧崑福、郭鴻儀 
案由
就臺南市大北門地區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提供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之服務,而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提供禮廳靈堂之服務者,市府宜先列冊輔導不宜直接處以罰鍰。 
說明

一、臺南市大北門地區並無正式之殯儀館提供禮廳靈堂等服務,而就往生民眾之告別式會場部分是在住家搭棚設立,也有向部分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借用場地充當禮廳或靈堂,顯然大北門地區之部分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就往生民眾之告別式會場之場地需求有發揮一定之助益。

二、而目前於大北門地區有提供禮廳、靈堂服務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大多係在殯葬管理條例(下稱殯葬條例)施行前即有從事提供禮廳、靈堂服務,而依殯葬條例102條之規定,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殯葬條例第102條所規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於該條例施行後所得繼續從事之服務雖未含禮廳、靈堂之服務,惟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該條例施行後如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仍得繼續使用,則禮廳、靈堂之服務更應允許繼續提供服務。顯然該條例第102條所規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後仍得從事之服務未包含禮廳、靈堂之服務係屬立法疏漏。

三、市府就臺南市溪北地區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提供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之服務,而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仍有提供禮廳、靈堂之服務者,市府宜先列冊輔導不宜直接處以罰鍰。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6/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6/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6/16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04179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6月19日109000450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6月19日府民生字第1090737300號函復:

本府就「臺南市大北門地區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提供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之服務,而於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提供禮廳靈堂之服務者,市府宜先列冊輔導不宜直接處以罰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禮廳及靈堂適用殯葬管理條例 第 102 條規定疑義,經內政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90026576 號函釋結果,該規定僅係允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 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並未包含其所屬殯儀館、禮廳及靈堂。 二、本府爰依違規事實及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裁處,同時持續致力於 輔導本市業者,對於初犯儘量酌輕量處並協助其改善。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