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趙昆原 
連署人
蔡旺詮、杜素吟 
案由
爭取於大新營區設置國民運動中心。 
說明

一、臺南市是六都國民運動中心之末,對比其他直轄市國民運動中心明顯不足。臺北市(營運:12座)、新北市(營運:12座、即將完工:02座)、桃園市(營運:03座、規劃:11座)、臺中市(營運:03座、規劃:07座)、臺南市(營運:01座)、高雄市(轉型為運動公園形式,不納入統計)

二、大新營區人口總數超過20萬人,拒絕溪北市民為二等公民,體育資源要平均。

三、設立國民運動中心可與新營體育場相輔相成,興建後,國民運動中心供市民使用,新營體育場的部分場地,可規劃選手專門練習比賽的時間。(例如:原有的游泳池,常常發生游泳選手與民眾互相爭道的現象。設置國民運動中心,就可以解決市民與選手互相爭奪體育設施的問題。)

四、設置國民運動中心,可提升大新營地區運動人口,讓大新營地區的市民身體更加健康。

五、另建請市府國民運動中心特色項目部分,可針對本市缺少的運動設施,進行規劃,以完善本市體育資源。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7/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11/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11/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7000787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教育部以107.12.22府教體處設字第1071382336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爭取於大新營區設置國民運動中心」案,敬答覆如下: 一、目前新營地區設有新營體育園區,園區內設有游泳池、綜合體育館、羽球館、田徑場、網球場、籃球場、壘球場、桌球室、柔道室及健身房等運動設施及空間提供民眾運動休憩使用,目前所提供的各項運動服務措施皆為運動中心所規範設置的項目選擇,甚至更為多元。 二、另為配合國家圖書南部分館建置,本市已獲體育署核定遷建網球場及壘球場經費進行新營地區運動設施之更新,爰本案將請教育局與體育處錄案研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