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謝龍介、蔡淑惠、張世賢
- 案由
- 請市政府針對「22類食品」制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自治條例。
- 說明
一、近期過期食品改標事件接連爆出,食品安全管理問題出現大漏洞,實有改善之需。
二、建請市府衛生局針對本市製造、行銷的各類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的追蹤、追溯訂定管理自治條例,明確規範業者須詳實記載「回收、庫存、報廢」原因及後續處理措施、去向,為民眾的食安問題嚴格把關。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4/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06/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7/07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4803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7.17府衛食藥字第1060719113號函復: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為法源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6年3月1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原規範之19類食品業者外,新增蛋製品、食用醋、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自2017年7月31日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並於2018年1月1日必須電子申報上傳至非追不可系統。 二、另,衛福部於106年6月7日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新增「含基因改造原料」產品資訊、「回收、庫存、報廢」之原因與其後續處理措施等相關紀錄資料。 三、因衛福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已針對22類食品進行規範,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執行,尚無須訂定自治條例之必要。
一、106年7月17日南市府衛食字第1060719113號函復。 二、因衛福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已針對22類食品進行規範,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執行,尚無須訂定自治條例之必要。 三、經評估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