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謝龍介、蔡淑惠、張世賢 
案由
請市政府針對「22類食品」制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自治條例。 
說明

一、近期過期食品改標事件接連爆出,食品安全管理問題出現大漏洞,實有改善之需。

二、建請市府衛生局針對本市製造、行銷的各類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的追蹤、追溯訂定管理自治條例,明確規範業者須詳實記載「回收、庫存、報廢」原因及後續處理措施、去向,為民眾的食安問題嚴格把關。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4/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6/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7/07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4803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7.17府衛食藥字第1060719113號函復: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為法源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6年3月1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原規範之19類食品業者外,新增蛋製品、食用醋、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自2017年7月31日起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並於2018年1月1日必須電子申報上傳至非追不可系統。 二、另,衛福部於106年6月7日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新增「含基因改造原料」產品資訊、「回收、庫存、報廢」之原因與其後續處理措施等相關紀錄資料。 三、因衛福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已針對22類食品進行規範,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執行,尚無須訂定自治條例之必要。

一、106年7月17日南市府衛食字第1060719113號函復。 二、因衛福部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已針對22類食品進行規範,故建議依相關規定執行,尚無須訂定自治條例之必要。 三、經評估後維持現況並已函復說明。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