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60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秋萍
- 案由
- 有關市府各機關單位汰舊車輛,優先由警察局汰換之車輛移撥,因警用車輛移撥各機關後,需烤漆整修,後續維修成本高,不符成本效益,建請檢討改進。
- 說明
一、市府各機關公務車輛,屆滿15年,或行駛里程已達30萬公里,得提報車輛汰換。目前市府優先以警用車輛移撥方式辦理。
二、因警用車輛使用已屆滿7年以上,行駛里程數較高,且車身裝飾特殊。警用車移撥各機關後,需烤漆整修,後續維修成本高,不符成本效益,建請市府檢討改進。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1/24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2/07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100012272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0年12月10日1100012819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2月10日府秘總字第1101489512號函復: 本府就「(案由)有關市府各機關單位汰舊車輛,優先由警察局汰換之車輛移撥,因警用車輛移撥各機關後,需烤漆整修,後續維修成本高,不符成本效益,建請檢討改進」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本府警用車移撥政策,自107年實施,至110年度總計移撥42台,有效節省市庫支出。 二、依現行移撥制度,各機關應先至各分局確認車況後,始得媒合;過戶前,如有其他因素放棄媒合,仍尊重各機關意願。 三、考量部份警用車輛確實仍屬堪用,本府未來將於財政狀況許可下,全面檢討現行移撥政策。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