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9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唐碧娥 
連署人
王錦德、蔡玉枝 
案由
請市府經發局市場處研議輔導小北商場能合法使用地上物並振興商機以活絡地方乙案。 
說明
小北商場(即府城擁販集中場)自73年起於原址向民間地主承租土地營業,於96年間由市府取得土地至今,由於建物尚未取得建築執照,小北商場業者一直無法對於建物及環境做有效的改善,致生意日趨沒落,建請市府經發局市場處能予以輔導,以提振商機,促進地方繁榮。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3/2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03/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04/10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227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05.01府經場攤字第1060413497號函復: 一、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土地管理機關在未辦理開發經營前,為有效管理,得辦理短期出租。查小北商場用地本府目前尚未有開發計畫,本府擬依臺南市市有房地短期出租作業要點規定,基於政策需要,以專案出租方式與小北商場發展協會簽訂2年土地租約。 二、惟依該要點第9點規定,承租人須經本府同意始得建造建築物,另依土地法及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9號函釋規定,本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此處分行為需市議會同意後,經行政院核准始得提供。 三、綜上,本府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小北商場辦理地上建物補照一案,於105年11月23日將該處分報請貴會完成審議,並於106年1月送行政院審核,目前尚審核中,俟行政院核准後,本府將續以輔導小北商場辦理建物合法使用事宜。

一、106年5月1日府經場攤字第1060413497號函復。 二、本府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小北商場辦理地上建物補照一案辦理情形: (一)本府於105年11月23日將該處分報請貴會完成審議並送行政院核准,行政院於106年5月1日同意本府核發北區小北段1888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本府亦於106年8月4日與小北商場簽訂2年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並於106年8月16日核發北區小北段1888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供小北商場申請補發地上建物使用執照使用,俾利該場地上物完成補照成為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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