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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吳禹寰、蔡淑惠、林燕祝、蔡宗豪、林美燕、周奕齊、李中岑、林冠維、曾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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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交通局於各校門口設置宣導標語「未禮讓行人罰款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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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交通局於各校門口設置宣導標語「未禮讓行人罰款3,600元」」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另依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為加強校園周邊駕駛人禮讓行人觀念,本府交通局將與教育局研議協助轉知各級學校於校門口以布條或牌面等方式設置「汽機車未禮讓行人處罰鍰1,200~6,000元」宣導標語。
三、另本市已成立道安宣導團,透過交通工程、執法、教育等多元管道執行交通安全宣導,除以大眾傳播媒體(電台、有線電視、報紙)、戶外媒體及平面文宣(車窗及海報)、line、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學校電子螢幕及公路資訊可變標誌(CMS)加以宣導之外,亦與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合作赴各學校、區里活動中心等方式下鄉辦理交通安全宣導活動,未來也將針對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禮讓行人等相關規定加強宣導,以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