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1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盧崑福、林阳乙
- 連署人
- 曾培雅、王家貞、李中岑、林燕祝、蔡育輝、尤榮智、陳昆和、吳禹寰、李鎮國、林美燕、張世賢、洪玉鳳、蔡淑惠、方一峰、謝龍介、李文俊、杜素吟
- 案由
- 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
- 說明
由於全台唯一臺南市房屋稅,將105年前至90年老舊房屋自106年起調漲3年,經106年及107年調漲超徵造成納稅人負擔加重更擴及轉嫁低薪市民,影響數十萬民眾怨聲載道顯然不可行,黃市長於議會報告也表示不合情理,故應回歸比照全國其他縣市自105年新房始可調漲。
市政延續有錯應該立刻改,苦民所苦刻不容緩,市府表示要拖到7月調整109年才回歸調降,不僅未符市民期待學者甚至有閣員也不認同,對各界意見只聽不做放任5月最高峰調漲81%苛稅荼毒市民,議會代表市民無法接受予以譴責。
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要求市長(主任委員)立刻於108年2月召開臨時會確定減稅方向,其中市府聘請議員2名擔任委員,為符合民意應經議會議決通過始得代表出席。
對於市府沒有擔當,錯誤政策無擔當以行政命令或要求不動產評價委員官方代表『凍漲歸稅』,基於公平正義轉型刻不容緩,要求市府立即制訂106年至108年退稅自治法規,提送議會2月召開臨時會審查通過,取得法源後市府編定法定預算儘速退稅歸還市民。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1/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1/25
- 大會決議
- 照本會108年1月22日「市長專案報告-房屋稅凍漲」大會決議通過。大會決議如下: (一)為回應黃偉哲市長提出房屋稅凍漲口號,臺南市政府應儘速 成立新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定。 (二)立即凍漲108年房屋稅,也就是今年5月即將開徵107年之房屋稅。 (三)就106-108年已調漲房屋稅並回溯至民國90年7月1日設籍部分取消違法回溯予以重行評定,如有必要則修正之前公告,還稅於民。 (四)針對109年後連續3年的房屋稅,重新檢討房屋標準單價核算基準,除了105年7月1日前領得使照房屋取消回溯降為0%以外,105年7月1日以後領得使照房屋訂出合理減稅方案。 (五)臺南市政府應比照台北市就「單一且自住」自用住宅免稅額 稅率,重新檢討再行調降。 (六)嗣後本會議員出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後,應將內部資料給予全體議員,以利市政監督。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2/26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80001093號
-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財稅字第1080267488號函復。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一、為回應黃偉哲市長提出房屋稅凍漲口號,臺南市政府應儘速成立新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定。」,敬答覆如下: 本府將儘速召開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房屋標準價格調整的建議,努力減輕市民租稅負擔。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二、立即凍漲108年房屋稅,也就是今年5月即將開徵107年之房屋稅。」,敬答覆如下: 一、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財政部9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93號令及101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0690號函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除依條文列示標準每3年評定1次外,並未規定可另依不同標準於評定後未滿3年時重行評定。本市105年評定並公告之房屋標準價格,應繼續適用至108年期開徵之房屋稅。又財政部108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800517490號函釋說明,前揭90年令所稱「標準」指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3項標準,又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既依該3項標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該條文係規定每3年始可重行評定,並無規定同樣標準得於未滿3年重行評定。 二、 本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三、就106-108年已調漲房屋稅並回溯至民國90年7月1日設籍部分取消違法回溯予以重行評定,如有必要則修正之前公告,還稅於民。」,敬答覆如下: 一、 本市105年調整的中古房屋標準單價,是自「新年度」也就是課徵106年期起房屋稅時才有適用,只向將來發生效力,所以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 稅捐債務於法定課稅要件事實實現時發生,房屋稅屬於年度稅,每年開徵1次,是有關房屋稅法規之適用基準,應以房屋稅稅捐債務發生時之法規為準,亦即以房屋稅之開徵期間開始日有效之法規為準。如果地方政府重新公布新的評價標準之法規,並適用於施行後才開徵之房屋稅案件,雖然該新法規也一併適用於新法規施行以前已經建造完成之中古屋,惟因自將來發生效力,沒有回溯課稅的問題。 三、 本市105年評定並公告之房屋標準單價,於106年期及107年期房屋稅開徵後,截至目前為止僅2位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訴訟,該2案經法院判決皆肯認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調整合法、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對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符合法定程序,且委員會決議事項一經公告,對房屋所有權人具有拘束力,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之適用。 四、 本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四、針對109年後連續3年的房屋稅,重新檢討房屋標準單價核算基準,除了105年7月1日前領得使照房屋取消回溯降為0%以外,105年7月1日以後領得使照房屋訂出合理減稅方案。」,敬答覆如下: 本府將在嚴守財政紀律、減輕人民租稅負擔的前提下,進行滾動式檢討,以積極回應社會各界對房屋標準單價調整的建議;將加速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召開時程,並審視本市財政改善情況、市民租稅負擔能力及調整幅度,朝輕稅方向規劃,提案審慎檢討中古屋適用新標準單價及新屋調幅等問題,儘速公告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五、臺南市政府應比照台北市就「單一且自住」自用住宅免稅額稅率,重新檢討再行調降。」,敬答覆如下: 一、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自住房屋與其他非自住房屋均享受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利益,允宜一同適用法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本市105年房屋標準價格調幅尚屬合理,未來更將朝輕稅方向規劃,期減輕自住房屋租稅負擔。 二、 本案將於108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提案處理。
本府就「『要求市府108年2月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臨時會『凍漲歸稅』,108年5月徵收率回歸105年前稅率,並制訂退還106年及107年2年調漲超徵稅收規定。』大會決議六、嗣後本會議員出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後,應將內部資料給予全體議員,以利市政監督。」,敬答覆如下: 本案非本府權責,請貴會轉知所推薦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議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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