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3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Ingay Tali穎艾達利、林易瑩、鄭佳欣 
連署人
郭鴻儀、李鎮國、沈震東、陳怡珍、蔡育輝 
案由
建請市府明確規範電輔單車、電動機車等電、機動車上路規範,以維市民公眾安全。 
說明

一、依現行法規,電輔與電動車輛、年長者之電動代步車、身心障礙者之電動輪椅等車具,部分具有「機慢車」性質、部分則僅為代步工具。而廣義之道路包含車道、機慢車道、自行車道與人行道等,如各交通車輛與代步輔具無適足規範,常使人車爭道、或因物理性車速差距肇生事端。

二、另如部分路段或河堤設置自行車道與人行道供市民遊憩通行,除步行者、電動輪椅車、長者代步車與自行車外,常有機車、電動機車等相對高速車輛呼嘯行駛,對用路人造成安全疑慮。

三、建請明確規範用路權限,並加強相關標示警告,免生人車爭道之後遺。

四、另建請宣導電動機車之安全全騎乘守則、安全帽配戴與否、夜間照明(車燈)啟閉與否(以免為省電而不開燈號,反造成危險)等事。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6/2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5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09000582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23日府交綜字第1090872765號函復: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電動自行車係屬慢車之一種,於道路行駛同樣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約束,倘發生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仍須受實際發生情況檢視相關肇責,惟依現行交通法規,電動自行車尚毋需申請車輛牌照及辦理強制責任險等,合先敘明。 二、查交通部於109年5月22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電動自行車管理所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結論:電動自行車將掛牌、保險及使用中的車輛未來掛牌納管如何處理等部分,經與會各單位討論後,均表示支持或尊重,持續修訂相關法規。 三、於相關規定修正前,本市道安宣導團將透過交通工程、執法、教育等多元管道執行交通安全宣導,持續針對電動自行車宣導最新交通安全法規及正確用路觀念,期以有效降低電動自行車之交通事故。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