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Ingay Tali穎艾達利、林美燕、許又仁 
連署人
林炳利、陳怡珍、周麗津、李鎮國、謝龍介、盧崑福、吳禹寰、尤榮智、李文俊、杜素吟、林阳乙 
案由
本會107年5月25日修正通過之「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現仍在行政院審議中,在行政院未審定前,暫緩依舊法徵收房屋稅。 
說明

一、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107條第6款規定中央財稅與國稅,第7款規定國稅與省(直轄市)、縣稅之劃分均由中央立法執行之;第110條第6款規定,縣財政及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二、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省縣地方自治,應包括: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三、 按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直轄市自治事項第二款,財政事項「有財務收支及管理」、「稅捐」。

四、 因此,臺南市政府徵收房屋稅,屬於市稅應由市之立法,應由市議會行之。此項規定乃屬憲法之位階。臺南市議會關於市稅有立法權,屬於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從而,臺南市議會對於市稅所做決議,除非違憲,否則有絕對之效力。

五、 為尊重地方立法機關及地方自治權責,請依案由暫緩課徵本年度按舊法所上漲之房屋稅。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1/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1/25 
大會決議
照本會108年1月22日「市長專案報告-房屋稅凍漲」大會決議通過。大會決議如下: (一)為回應黃偉哲市長提出房屋稅凍漲口號,臺南市政府應儘速 成立新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新評定。 (二)立即凍漲108年房屋稅,也就是今年5月即將開徵107年之房屋稅。 (三)就106-108年已調漲房屋稅並回溯至民國90年7月1日設籍部分取消違法回溯予以重行評定,如有必要則修正之前公告,還稅於民。 (四)針對109年後連續3年的房屋稅,重新檢討房屋標準單價核算基準,除了105年7月1日前領得使照房屋取消回溯降為0%以外,105年7月1日以後領得使照房屋訂出合理減稅方案。 (五)臺南市政府應比照台北市就「單一且自住」自用住宅免稅額 稅率,重新檢討再行調降。 (六)嗣後本會議員出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後,應將內部資料給予全體議員,以利市政監督。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2/12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80001088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6日府財稅字第1080272584號函復。 本府就「本會107年5月25日修正通過之『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現仍在行政院審議中,在行政院未審定前,暫緩依舊法徵收房屋稅。」,敬答覆如下: 一、 貴會107年5月25日修正通過之「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行政院以108年2月15日院臺財字第1070028488號函復貴會。 二、 本案大會決議,本府前以108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80197414號函答覆貴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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