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其他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盧崑福
- 連署人
- 蔡玉枝、許至椿、蔡育輝、陳朝來
- 案由
- 針對0206地震受災戶所有建物已達紅、黃單之標準,並向市政府或區公所申報災損後未評估判定前,受災戶已先自行修復至無法認定災損嚴重情形,請市政府依受災戶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比照紅、黃單之標準予以補助。
- 說明
一、0206地震受災戶,臺南市各區都有許多建物嚴重受損,惟在結構損壞已達紅、黃單等不堪居住或立即危險之情形。受災戶先行修護造成判定困難。
二、就此部分之建物建請市府依受災戶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重新認定准予比照紅、黃單之標準予以補助。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3/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3/30
- 大會決議
- 照案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4/06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05000183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針對0206地震受災戶所有建物已達紅、黃單之標準,並向市政府或區公所申報災損後未評估判定前,受災戶已先自行修復至無法認定災損嚴重情形,請市政府依受災戶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比照紅、黃單之標準予以補助」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按「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為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5條所明文,先予說明。 二、震後建築物評估由本府結合四大公會技師依據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規定進行評估,通報時間自2月6日至2月19日止,故本府接受市民於通報時間內之案件將請四大公會技師前往評估。 三、另依本府「0206震災復原重建小組」第3次會議結論三及第6、7次會議決議七:「部分民眾已完成紅、黃單危險建築物修繕,申請修復補助時,仍須請專業技師透過房屋修復前的照片、房屋現況及修繕單據,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手冊標準計算修繕費用,據以判定補助金額」、「本次震災之受災戶,以本府現行機制予以補助,仍有生活困難之虞者,請社會局另以專案提報,協助其生活重建」,並予說明。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