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宗豪 
連署人
方一峰、吳禹寰、盧崑福 
案由
請臺南市政府向中央建議,將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條件而未申請納管的工廠,再放寬接受納管期限。 
說明
因有些未登記工廠諸多原因考量,譬如須多花消防水源費用,而無申請納管。目前如果因需要增設公設消防栓有補助,這些未申請納管的工廠有很高的意願來申請納管,是否能請中央再開放期限,接受業者納管。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7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4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1171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向中央建議,將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條件而未申請納管的工廠,再放寬接受納管期限」案,敬答覆如下: 一、旨案業經本府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議,該署回復略述如下: (一) 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本法)於108年6月27日修正案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2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4章之1,輔導未登記工廠之相關規範,本法規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111年3月19日前),自行或於直轄市、(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 (二) 為確使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業者週知申請納管作業,本法上開規定受理期間,已運用網站公告、影片宣導、舉辦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等多重管道宣導,並督導各地方政府舉辦說明會、加強廣宣及採行多次電話聯繫、以掛號信件通知、實地訪視與單一窗口協助填寫申請書件等方式,敦促符合納管條件之業者,至遲應於111年3月19日前期限前申請。 (三)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第2條申請納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駁回: 一、逾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始提出申請納管」。法定納管期限業已截止,倘轄內仍有未納管案件,建請業者找尋合適工業區進駐以持續經營。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於前開期限前均即遵循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多次向本市未登記工廠宣導並請本府輔導團協助輔導,請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之未登記工廠業者務須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納管。惟因法定納管期限業已截止,會續輔導本市未納管業者尋合適工業區或工業用地進駐以持續經營。 三、承蒙貴會議席對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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