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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臺南市政府向中央建議,將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條件而未申請納管的工廠,再放寬接受納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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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因有些未登記工廠諸多原因考量,譬如須多花消防水源費用,而無申請納管。目前如果因需要增設公設消防栓有補助,這些未申請納管的工廠有很高的意願來申請納管,是否能請中央再開放期限,接受業者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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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向中央建議,將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條件而未申請納管的工廠,再放寬接受納管期限」案,敬答覆如下:
一、旨案業經本府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議,該署回復略述如下:
(一) 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本法)於108年6月27日修正案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2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4章之1,輔導未登記工廠之相關規範,本法規定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即111年3月19日前),自行或於直轄市、(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
(二) 為確使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業者週知申請納管作業,本法上開規定受理期間,已運用網站公告、影片宣導、舉辦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等多重管道宣導,並督導各地方政府舉辦說明會、加強廣宣及採行多次電話聯繫、以掛號信件通知、實地訪視與單一窗口協助填寫申請書件等方式,敦促符合納管條件之業者,至遲應於111年3月19日前期限前申請。
(三)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第2條申請納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駁回:
一、逾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始提出申請納管」。法定納管期限業已截止,倘轄內仍有未納管案件,建請業者找尋合適工業區進駐以持續經營。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於前開期限前均即遵循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多次向本市未登記工廠宣導並請本府輔導團協助輔導,請符合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之未登記工廠業者務須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納管。惟因法定納管期限業已截止,會續輔導本市未納管業者尋合適工業區或工業用地進駐以持續經營。
三、承蒙貴會議席對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