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文正
- 連署人
- 侯澄財、劉正昌
- 案由
- 蚵筏不應限定繼承。
- 說明
一、養蚵是台南的重要產業,雖有些許蚵棚、竹架或保麗龍的污染,但近來已獲改善。
二、如果限定繼承,恐有違憲問題也會使養蚵快速滅亡,不但對漁民不公平,也使地方特色相關產業消失。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06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8650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12.14府農港字第1061301355號函復: 本府就「蚵筏不應限定繼承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為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數量,調整漁業結構,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並考量整體海域漁業利用,依據「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公告事項第二點略以:「即日起不再新增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維持原有漁業執照數量。」,先予敘明。 二、貴會於106年11月29日第2屆第6次定期大會決議案(建設第25號)「蚵筏不應限定繼承」,其說明略以:「如果限定繼承,恐有違憲問題也會使養蚵快速滅亡,不但對漁民不公平,也使地方特色相關產業消失。」本府考量從事養蚵產業之漁業人之年齡較為年長,亦常接獲漁業人因年事已高欲將所有「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過戶給子女之請求,爰擬依據貴會決議,研議修訂「管理規範」公告事項第二點內容如下:「為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數量,調整漁業結構,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並考量整體海域漁業利用,除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過戶外,即日起不再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 三、並為傾聽漁民對於上開修訂內容之意見,本府安排於106年12月13日召開養蚵管理說明會時,宣導上開修訂內容。漁民如認同修訂內容,本府會後旋即辦理相關修法程序,以維護漁民權益。
一、107年2月2日府農港字第1070073567A號函暨同日府農港字第1070073567B號公告。 二、為顧及既有養殖蚵農生計及傳承,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擬修正「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管理規範」公告事項二,使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執照能自由買賣過戶,目前辦理預公告周知漁民及相關單位中。未來俟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再簽辦正式公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