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文正 
連署人
侯澄財、劉正昌 
案由
蚵筏不應限定繼承。 
說明

一、養蚵是台南的重要產業,雖有些許蚵棚、竹架或保麗龍的污染,但近來已獲改善。

二、如果限定繼承,恐有違憲問題也會使養蚵快速滅亡,不但對漁民不公平,也使地方特色相關產業消失。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6000865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12.14府農港字第1061301355號函復: 本府就「蚵筏不應限定繼承 」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為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數量,調整漁業結構,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並考量整體海域漁業利用,依據「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公告事項第二點略以:「即日起不再新增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維持原有漁業執照數量。」,先予敘明。 二、貴會於106年11月29日第2屆第6次定期大會決議案(建設第25號)「蚵筏不應限定繼承」,其說明略以:「如果限定繼承,恐有違憲問題也會使養蚵快速滅亡,不但對漁民不公平,也使地方特色相關產業消失。」本府考量從事養蚵產業之漁業人之年齡較為年長,亦常接獲漁業人因年事已高欲將所有「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過戶給子女之請求,爰擬依據貴會決議,研議修訂「管理規範」公告事項第二點內容如下:「為總量管制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數量,調整漁業結構,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並考量整體海域漁業利用,除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過戶外,即日起不再核發經營「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之漁筏漁業執照。」 三、並為傾聽漁民對於上開修訂內容之意見,本府安排於106年12月13日召開養蚵管理說明會時,宣導上開修訂內容。漁民如認同修訂內容,本府會後旋即辦理相關修法程序,以維護漁民權益。

一、107年2月2日府農港字第1070073567A號函暨同日府農港字第1070073567B號公告。 二、為顧及既有養殖蚵農生計及傳承,促使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永續發展,擬修正「臺南市浮筏式牡蠣養殖漁業管理規範」公告事項二,使養殖漁業作業船漁業執照能自由買賣過戶,目前辦理預公告周知漁民及相關單位中。未來俟彙集各單位意見後再簽辦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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