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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如演唱會、節慶活動等時,完整規劃身心障礙者參與所需無障礙交通、手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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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如演唱會、節慶活動等時,完整規 劃身心障礙者參與所需無障礙交通、手語等措施。」案,敬答覆如 下:
一、本府自 110 年起,每年函知各局處舉辦重大行銷活動時,應依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各級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 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提供身心障礙者各項無障礙設施及服 務,檢核表包括以下項目: (一)無障礙場地:通路、出入口、昇降設備、舞台、無障礙廁所。 (二)無障礙交通接駁:低地板公車、無障礙計程車、復康巴士等。 (三)聽障者服務:同步聽打、手語翻譯、電子媒體看板或字幕等。 (四)視障者服務:點字資料、語音導覽、專人服務等。 (五)規劃專區提供服務:服務台諮詢、觀賞專區(輪椅觀眾席)。 (六)活動無障礙訊息宣導:網站、活動導覽圖、現場平面位置圖。
二、本府定期函知各局處舉辦重大行銷活動時,依據「各級機關辦理 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進行自我檢核,並回復 本府辦理情形;本府亦將定期彙整各局處之自我檢核表,並於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提請委員檢視,不符合標準之 重大行銷活動,限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於下一年度辦理活動之前 置作業或籌備會議時,邀請委員列席監督。本府各局處如需復康 巴士、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相關資訊,亦由本府社會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