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洪玉鳳、盧崑福、王家貞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幼兒園之招生人數及設立許可等規範訂定自治條例。
- 說明
一、超收幼兒導致幼兒活動空間不足,侵害幼兒基本人權。
二、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侵害幼兒授教權及受照顧權。
三、為規避稽查將幼兒藏匿並欺騙,違反教育理念且罔顧幼兒安全。
四、關於幼兒園設立、人數及許可之重大事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僅於第8條第6項中將其與其他事項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在授權與處罰的明確性上均不足,故建請市府對幼兒園之招生人數及設立許可等規範訂定自治條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8/2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9/0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9/0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9/16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8178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0月13日府教特(一)字第1091156602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幼兒園之招生人數及設立許可等規範訂定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 中央明確立法授權與罰則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園設立、招收人數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8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二)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下稱教保條例)第26條及教保條例第3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幼兒園之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幼照法第49條及教保條例第34條皆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四)另,依幼照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知悉幼兒園違反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 二、 本市落實稽查輔導不定期至幼兒園稽查,搭配訂定之裁罰基準處罰 本市每年度訂定「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法令檢查暨輔導改善計畫」,以不定期方式至各園法令檢查,每年至少達240園。查有違法情事者,皆依幼照法第54條規定、教保條例及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罰並公布幼兒園名稱及負責人(行為人)姓名。 三、 綜上,本局屬中央明確立法規範統一事項,本市落實積極訪視輔導幼兒園及本市裁罰基準處罰,若法令有不盡完備或周延處,教育局亦持續函請教育部納入修法研議,以促使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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