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1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案由
- 建請市府比照臺北市、桃園市、台中市核發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 說明
一、查臺北市政府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第六點規定頒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針對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核發獎勵金,且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亦有相關規定可稽。
二、臺南市既為直轄市之一,又為體諒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執勤時之辛勞,故建請市府比照臺北市桃園市、台中市核發獎勵金予該等人員。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12/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01/04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050009303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6.01.23府警交字第1060123908號函: 一、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其中關於獎勵方式並未律定以何種特定方式執行,乃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定之。 二、查現行獎勵方式存有多種形式,如依「警察機關交通執法獎懲作業規定」每半年定期評核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件數積分,積分達一定標準者予以嘉獎額度內獎勵;再者,如各分局經業務單位(如交通警察大隊)評核業務團體成績達一定標準者,績優分局可申請團體獎勵金。 三、綜上,為避免觀感不佳,造成民眾誤解警察人員係為「績效獎金而開單」等疑慮,且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本為警察人員之職責所在。建議不比照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核發獎勵金為宜,仍以現行獎勵方式辦理即可。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