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其他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臨時會 
類別
臨時動議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其他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尤榮智、張世賢、林美燕、鄭佳欣、蔡淑惠、方一峰、陳昆和、Ingay Tali穎艾達利、吳禹寰、謝龍介、李文俊、林燕祝、王家貞、蔡秋蘭、李鎮國、洪玉鳳、盧崑福 
連署人
 
案由
請臺南市政府自本會第3屆起,墊付款案均應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規定,按提案程序送本會議決同意後,始得支用,不得先行墊支。 
說明

一、本會第3屆議員代表新民意,全體57名議員,新科議員多達24位。

二、墊付款案係法定預算外的新增計畫,依據「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及45點規定:「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特定條件之墊付款案「由市府先行墊支,再彙案補辦預算」之決議,係本會第2屆第4次定期大會同意。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1/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1/25 
大會決議
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2/22 
發文字號
南議議事字第 1080267488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8年2月23日府財務字第1080239647號復。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自本會第3屆起,墊付款案均應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規定,按提案程序送本會議決同意後,始得支用,不得先行墊支」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依貴會108年1月9日南議財經字第1080000150號函略以「自即日起,……墊付款案,均需按提案程序送本會審議,依大會決議據辦,不應先行墊支。」函轉本府各機關遵辦。 二、本府自108年1月9日起之墊付款案,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規定,按提案程序送貴會議決同意後,始支用,不先行墊支。 三、另貴會上述來文日前已依法准予墊付款案有關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或國營事業捐助回饋經費「由市府先行墊支,再彙案補辦預算」者,將依貴會106年3月20日南議財經字第1060001604號函送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大會報告案。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