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25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陳朝來
- 連署人
- 吳通龍、張世賢、李坤煌、蔡玉枝、杜素吟、蔡秋蘭、林全忠
- 案由
- 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開公聽會並彙整意見就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自治團體之程序及辦法於行政區劃法草案、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增列或修正相關規定並儘速將修正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 說明
一、自從臺南縣市合併後,市政資源並未能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經由將近6年之時間驗證,偏鄉的基礎建設、文化推動、經濟發展與市區之落差較合併前更加嚴重的傾斜,當初臺南縣市合併之願景「再現臺灣歷史首府,打造大臺南國際新都會」顯然僅是一漂亮的口號而已,故縣市合併後較之合併前如無法顯現效益,甚合併後較之合併前更加嚴重影響區域均衡發展,實無維持合併之必要,而應有重新回復改制合併前之縣、市之機制。
二、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條雖有明文「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惟行政院之行政區畫法草案就直轄市之廢止之程序及辦法並無相關條文提及,又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1條亦僅規範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程序,就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如主客觀因素較改制前更不利於區域發展及民眾福祇,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1條亦無就如何回復改制前之縣、市狀態作一規範,顯然現行就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目前並無相關規範之法律可資遵行。職是,宜建請行政院儘速修正「行政區畫法」草案、「地方制度法」之條文,就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之程序及條件予以明文規範。
三、又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之程序,宜尊重地方民眾之選擇及意見,而目前公民投票法就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僅限於: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因改制成直轄市或回復改制前之縣市係屬直轄市自治團體或縣、市自治團體法人格之選擇,地方民眾可否以「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由就主張回復改制前之縣、市自治團體申請舉行地方性公民投票容有爭議之處,是就現行公民投票法就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亦有一併修正之必要,應增列就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自治團體亦為地方性公民投票之項目之一,以維護原縣自治團體所屬民眾之權益。
四、另就直轄市之廢止或回復合併改制前之縣、市自治團體對所屬地區政治、文化、經濟發展有重大之影響,關係到該地區民眾權益重大,是就相關法律修正提交立法院審議前,宜先就修正或所增加之條文舉行公聽會或聽證,期使能集思廣益,確保區域能均衡發展。
(附件一:公民投票法)
(附件二:101年立法院政府提案第13052號,行政院函請
審議「行政區劃法草案」)
(附件三:升格直轄市前地方制度法相關增修條文規定)
- 辦法
- 如案由,由本會函請行政院依案由辦理。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10/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大會決議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執行情形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