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1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連署人
- 陳秋宏、周嘉韋、陳皇宇、沈震東、沈家鳳、謝舒凡、朱正軒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應將「強制要求鄰房現況鑑定」納入法規。
- 說明
- 由於《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未要求工地開挖前須現況鑑定,也無任何罰則。鄰損事件發生時,若無開挖前屋況則對受災戶相當不利。
- 建請工務局參考《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將地下室開挖前強制要求進行鄰房現況鑑定納入法規。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1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3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130005662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應將「強制要求鄰房現況鑑定」納入法規」案,敬答覆如下: 一、關於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12條檢討修正一案,說明如下: (一) 據本府工務局113年1月30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30139812號公告所示,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開挖地下室者」,應於放樣勘驗前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向鑑定單位申請鄰房現況鑑定。 (二) 前開情形鄰房現況鑑定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距離內之建築物,其鑑定報告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 二、檢附本府工務局113年1月30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30139812號公告1份供參。
- 回覆附件
-
4-3定工務議提218號案-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