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9次 臨時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連署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警察局人事調整時,交通分隊不列入警政署所頒布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六年條款」限制,以維護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 說明
一、交通分隊專責處理接獲報案趕抵現場處理之際,實代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程序之進行。基於專業性、工作性及轄區交通治理等考量,交通分隊佐警誠以久任為宜。
二、交通分隊單純專責交通事故處理,未設定管轄區域,沒有刑責區及警勤區治理,故應無久任衍生警風紀疑慮。
三、交通事故處理為專業性單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跡證複雜微細,其偵查蒐證之處理攸關肇事責任之釐清。專業機關(車鑑會等)與司法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偵審,極為仰賴警方對於肇事現場之調查與處理紀錄,故需要高度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
四、交通事故處理須熟悉轄區道路、標誌、標線設置及監視器位置。接獲事故案件時,可即時趕至事故現場,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排除周邊道路障礙,迅速恢復交通順暢。且久任對於民間私人監視器分佈熟悉度高,有利於事故現場的採證與資料蒐集完善,兼顧案件品質。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09/0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09/1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09/1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8327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29日府警人字第1101184104B號函復: 一、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 (一)第 1 項: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 3 年,期滿得連任 1 次。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在同一機關之任期為 3 年。 (二)第 2 項: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或 1 年內將屆齡退休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三)第 3 項: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二、按上開陞遷辦法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精神及貫徹任期遷調規定,並避免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為臻嚴謹審慎,本府警察局業請各單位調查所屬人員建議,並邀集交通分隊已滿或即將屆 滿任期之小隊長召開座談會,傾聽員警意見,所有寶貴建議均彙整錄案參辦;另考量機關整體發展及人力培訓需要,該局刻正研議符合上開法令及規定之調整原則,俾利警政工作推展及民眾權益能兩相兼顧。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