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9次 臨時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案由
建請市府針對警察局人事調整時,交通分隊不列入警政署所頒布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六年條款」限制,以維護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說明

一、交通分隊專責處理接獲報案趕抵現場處理之際,實代表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程序之進行。基於專業性、工作性及轄區交通治理等考量,交通分隊佐警誠以久任為宜。

二、交通分隊單純專責交通事故處理,未設定管轄區域,沒有刑責區及警勤區治理,故應無久任衍生警風紀疑慮。

三、交通事故處理為專業性單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跡證複雜微細,其偵查蒐證之處理攸關肇事責任之釐清。專業機關(車鑑會等)與司法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偵審,極為仰賴警方對於肇事現場之調查與處理紀錄,故需要高度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

四、交通事故處理須熟悉轄區道路、標誌、標線設置及監視器位置。接獲事故案件時,可即時趕至事故現場,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排除周邊道路障礙,迅速恢復交通順暢。且久任對於民間私人監視器分佈熟悉度高,有利於事故現場的採證與資料蒐集完善,兼顧案件品質。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9/0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9/0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9/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9/1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0000832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10年9月29日府警人字第1101184104B號函復: 一、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 (一)第 1 項:警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 3 年,期滿得連任 1 次。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在同一機關之任期為 3 年。 (二)第 2 項: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或 1 年內將屆齡退休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三)第 3 項: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二、按上開陞遷辦法立法意旨,係為落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精神及貫徹任期遷調規定,並避免主管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為臻嚴謹審慎,本府警察局業請各單位調查所屬人員建議,並邀集交通分隊已滿或即將屆 滿任期之小隊長召開座談會,傾聽員警意見,所有寶貴建議均彙整錄案參辦;另考量機關整體發展及人力培訓需要,該局刻正研議符合上開法令及規定之調整原則,俾利警政工作推展及民眾權益能兩相兼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