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余柷青、沈家鳳、李鎮國、吳禹寰、鄭佳欣、吳通龍
- 案由
- 請市府確認特教生評估期間太長,無法第一時間給予家長及學校現場老師支持。
- 說明
- 目前小孩上幼兒園後,發現孩子具攻擊行為或發展較慢…等,老師在觀察一陣子後與家長達到共識,經由家長帶孩子到醫院尋求醫師協助時。流程:1.門診(醫師確定是否評估)2.評估3.申請特教巡迴輔導老師4.準公共、公立、非營利可申請特教助理員。過程中的等待期:
- 從老師跟家長需要幫忙,到實際可以支持到家長跟老師這中間一路等,我們很重視孩子,及老師的正向管教,但同時我們給予現場的人員支援是否夠及時跟便民。訴求: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26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07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5795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府確認特教生評估期間太長,無法第一時間給予家長及學校現場老師支持。」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醫療評估等待時程過長一節:有關未具有特教身分之新提報或重新評估個案,可逕依本市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計畫,由心評教師入班評估特殊教育需求後取得特生資格,不需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另關於減少等待時程,本府將函請衛生局協處。 二、有關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招聘一節: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二)因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從事勞務的性質具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而有職前訓練的必要,其受訓期間及方式有自主決定空間且受訓期間無實際提供勞務事實,故無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的「勞雇關係」,應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 (三) 另本府將持續規劃辦理36小時職前訓練課程,並提供線上課程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取得進用資格。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