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余柷青、沈家鳳、李鎮國、吳禹寰、鄭佳欣、吳通龍 
案由
請市府確認特教生評估期間太長,無法第一時間給予家長及學校現場老師支持。 
說明
  1. 目前小孩上幼兒園後,發現孩子具攻擊行為或發展較慢…等,老師在觀察一陣子後與家長達到共識,經由家長帶孩子到醫院尋求醫師協助時。流程:1.門診(醫師確定是否評估)2.評估3.申請特教巡迴輔導老師4.準公共、公立、非營利可申請特教助理員。過程中的等待期:
  2. 從老師跟家長需要幫忙,到實際可以支持到家長跟老師這中間一路等,我們很重視孩子,及老師的正向管教,但同時我們給予現場的人員支援是否夠及時跟便民。訴求: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579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市府確認特教生評估期間太長,無法第一時間給予家長及學校現場老師支持。」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醫療評估等待時程過長一節:有關未具有特教身分之新提報或重新評估個案,可逕依本市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計畫,由心評教師入班評估特殊教育需求後取得特生資格,不需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另關於減少等待時程,本府將函請衛生局協處。 二、有關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招聘一節: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二)因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從事勞務的性質具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而有職前訓練的必要,其受訓期間及方式有自主決定空間且受訓期間無實際提供勞務事實,故無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的「勞雇關係」,應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 (三) 另本府將持續規劃辦理36小時職前訓練課程,並提供線上課程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取得進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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