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3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宜瑾 
連署人
林志展、邱莉莉、劉正昌、王錦德、李文正 
案由
建請教育局廢止今年五月修正公布的「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條限制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課權益之行政命令。 
說明

一、今年五月教育局修正「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內容限制公立幼兒園應至少符合「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或「執行中央輔導計畫或本市教學卓越計畫」之一,方得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聘請代課人力。

二、市府於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之外,另以行政命命令針對公幼教師限縮其依法請假權益,極不妥當。

三、教師請假聘請代課老師,代課費用同樣由請假教師支應,但至少有替代人力,避免累壞其他同事。

四、此事攸關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勞動權,是無庸置疑的先驗存在,不應淪為教育局討價還價的籌碼。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7/09/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7/11/2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7/12/07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834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27日府教特(一)字第1061326230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廢止今年五月修正公布的『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條限制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課權益之行政命令」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本市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規定,其立法要義略以:「公幼教保服務人員(含教師)請假仍符合師生比時,具下列情形得比照聘用代理人:(一) 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二)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者因公或私請假一定期間。(三)參與教育部輔導計畫或本市教學卓越計畫者因公或私請假一定期間。」(前揭請假規定詳見「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點)。 二、上開要點,已修法放寬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或提供課後留園、執行中央或本市教學品質輔導計畫,得另聘代理人力。即使園所未參加卓越計畫,如請假達一個月以上,仍得聘用代理人力,此乃鼓勵學校精進教學品質以嘉惠幼兒,並無以行政命令針對公幼教師限縮其依法請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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