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30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宜瑾
- 連署人
- 林志展、邱莉莉、劉正昌、王錦德、李文正
- 案由
- 建請教育局廢止今年五月修正公布的「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條限制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課權益之行政命令。
- 說明
一、今年五月教育局修正「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內容限制公立幼兒園應至少符合「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或「執行中央輔導計畫或本市教學卓越計畫」之一,方得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聘請代課人力。
二、市府於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之外,另以行政命命令針對公幼教師限縮其依法請假權益,極不妥當。
三、教師請假聘請代課老師,代課費用同樣由請假教師支應,但至少有替代人力,避免累壞其他同事。
四、此事攸關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勞動權,是無庸置疑的先驗存在,不應淪為教育局討價還價的籌碼。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7/09/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7/11/29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7/12/07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6000834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6年12月27日府教特(一)字第1061326230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廢止今年五月修正公布的『台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條限制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代課權益之行政命令」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本市公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規定,其立法要義略以:「公幼教保服務人員(含教師)請假仍符合師生比時,具下列情形得比照聘用代理人:(一) 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二)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者因公或私請假一定期間。(三)參與教育部輔導計畫或本市教學卓越計畫者因公或私請假一定期間。」(前揭請假規定詳見「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第四點)。 二、上開要點,已修法放寬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或提供課後留園、執行中央或本市教學品質輔導計畫,得另聘代理人力。即使園所未參加卓越計畫,如請假達一個月以上,仍得聘用代理人力,此乃鼓勵學校精進教學品質以嘉惠幼兒,並無以行政命令針對公幼教師限縮其依法請假權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