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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提升本土語言教學品質及注入優秀教師人才,建請市政府儘速調高本市本土語言教師薪資待遇並給予合理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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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提升本土語言教學品質及注入優秀教師人才,建請市政府儘速調高本市本土語言教師薪資待遇並給予合理的福利」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土語文師資,除了取得本土語文(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下稱閩客原)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以及參加本土語文(閩客原)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外,尚有參加本土語文(閩客原)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閩客原)能力證明,並參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本土語文(閩客原)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二、前開合格教師係依據「教師待遇條例」支薪。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則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行政院核
定」。
三、目前國民中小學閩客語教學支援人員,其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國民中學每節三百六十元;國民小學每節三百二十元;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兼任鐘點費,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四百元;國民小學每節三百六十元。
四、上開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核給之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建議調整案,據悉教育部已整體錄案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