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楊中成、陳皇宇、黃麗招、邱昭勝、謝舒凡、朱正軒、周嘉韋、陳秋宏、李宗翰、蔡筱薇、黄肇輝 
案由
建請市政府加強稽查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辦理履約保證情形,制定境外平台惡意違約求償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說明
  1. 設在境外的平台遇到消費爭議如無法解決,由消保官協助消費者向國際協助消費者組織「跨境消費爭議網eConsumer.gov」進行申訴協助處理。
  2. 囿於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令不一或主管機關權限不同等因素,許多國家只針對多人受害的重大消費案件進行研處,不介入處理個別消費爭議,因此無法保證消費者申訴皆能獲得解決。建請市政府加強稽查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辦理履約保證情形,制定境外平台惡意違約求償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3001148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加強稽查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辦理履約保證情形,制定境外平台惡意違約求償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內政部已訂頒「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供作為解決紛爭之依循。依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消費者預付期間逾1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費用,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履約保證。倘業者與消費者所訂定型化契約內容未符上開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 條之1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府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12日,計受理10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消費爭議申訴案,均已函請業者妥適處理,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依權責查處;就非設於本市之業者,亦函請該業者設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查核。未來將與經濟發展局持續留意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因履約保障衍生之爭議,積極為消費者權益把關。 三、至制定境外平台惡意違約求償機制部分,經查境外公司不屬本國法律管轄範圍,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訂有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並公告於該處網站。法制處就類此案件,均主動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並建議得依上開處理機制向國際組織「跨境消費爭議網」eConsumer.gov提出申訴,或向企業經營者所在國家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救濟。未來針對境外交易平台消費糾紛,將持續結合局處活動及至民間團體、社區等辦理相關宣導,近期並至區里活動中心向民眾加強說明,避免誤入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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