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1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周嘉韋沈家鳳 
案由
建請市政府檢討體育教練人力制度與聘任條件,強化教練留任誘因與編制保障,以穩定運動人才培育根基。 
說明
  1. 目前多數體育教練屬於「約聘僱制」,缺乏穩定職位與升遷制度,薪資待遇與北部城市差距明顯,導致優秀教練難以長期留任、流動率高,進一步影響選手訓練延續與成果累積。
  2. 建請市政府全面盤點教練人力現況,擬定留任誘因機制,並擴大「體育專任教練公費制度」,讓基層選手訓練不因人力不穩而中斷。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89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檢討體育教練人力制度與聘任條件,強化教練留任誘因與編制保障,以穩定運動人才培育根基」一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局依國民體育法規定,本市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1人;目前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共計106名,包含正式教練50名、約聘僱教練42名、部聘約用教練11名、舊制專任教練3名。 二、依各校訓練需求,本局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遷調作業原則」規定,調整學校教練配置;114年度教練員額部份,評估培訓需求新增2正式運動教練員額(永仁高中籃球教練、大灣高中國中部划船教練)。 三、為本市各校運動訓練量能,本局規劃研擬改善教練升等機制,並研議進修證照的補助、訓練器材更新補助等,提高本市教練留任意願。 四、本局於114年12月20日、21日辦理114年度第2梯次運動教練甄選,錄取人員預計115年2月2日報到,未來將全面研議運動教練留任誘因與編制保障。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