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 
連署人
郭信良謝財旺陳秋萍 
案由
菸害防治法中對未張貼禁菸標誌之公共場所,稽查屬實立即開罰,恐有不當。建請市衛生局函轉中央衛福部提案修正增列給予改善期限,改善期限過後仍未改善者再行開罰,可減少民怨。 
說明

菸害防制法中要求公共場所於明顯處張貼禁菸標誌,違者稽查屬實立即開罰新台幣一萬元罰金。沒有改善期限,常令公共場所負責人怨聲載道。

原因有:

1.多數公共場所負責人對此規定並不熟悉。

2.立即開罰沒有改善期限,民眾認為這是惡法。

 
辦法

建請市衛生局轉中央衛福部提案修正增列「改善期限」。改善期限過後仍未改善予以開罰,如此可減少民怨。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8/2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11/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11/13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4000774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11.19府衛國健字第1041139891號函復: 關於旨案本府衛生局業於103年12月15日以南市衛國健字第1030209338號函請衛生福利部將「菸害防制法」第31條規定納入修法考量,該部於同年月24日部授國字第1030701735唬函覆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考量;本府另於104年度衛生福利部第2次全國衛政及社政首長聯繫會議中,提出修法建議在案。 ------------------------------------------------- 一、104年11月19日府衛國健字第1041139891號函復。 二、對於禁菸場所本府衛生局一向致力於稽查輔導,主動寄發禁菸標示及禁菸場所相關規定供新設立商號之業者張貼及參考。 三、本府衛生局已去函衛生福利部,建議於菸害防制法修法時,將有關公共場所未張貼禁菸標示的罰則予以納入修法考量。並已獲衛生福利部回覆,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考量。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