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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邱莉莉、黃麗招、郭鴻儀、李宗霖、陳秋宏、陳皇宇、謝舒凡、沈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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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保障偏鄉幼童友善公幼教育環境,建請教育局於招生困難區域加收兩歲幼童,除去「公幼半班制」造成偏鄉公幼師資減損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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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保障偏鄉幼童友善公幼教育環境,建請教育局於招生困難區域加收兩歲幼童,除去『公幼半班制』造成偏鄉公幼師資減損之情況」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
二、次查同辦法第3條規定,依前條第1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15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另本市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一次到位調降師生比至1:12,優於法令規定。
三、再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及第7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150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
四、綜上,教育局為穩定師資,鼓勵尚有餘額之偏遠地區國小附幼依上開辦法規定,向下招收2歲幼兒進行混齡編班,加上前述標準規定之增置教保服務人員可支援帶班,爰本市偏遠地區國小附幼未滿12名幼兒之班級,均配置有2名教保服務人員。
五、另為維護幼生基本照顧,教育局業於113年5月24日函文偏遠地區國小附幼,如班級有下收2歲幼生又教保服務人員依規定請假,雖符合師生比,仍得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期間,每日進用代理(課)人員4小時作為支持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