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6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朱正軒、沈家鳳 
連署人
邱莉莉、黃麗招、郭鴻儀、李宗霖、陳秋宏、陳皇宇、謝舒凡、沈震東 
案由
為保障偏鄉幼童友善公幼教育環境,建請教育局於招生困難區域加收兩歲幼童,除去「公幼半班制」造成偏鄉公幼師資減損之情況。 
說明
  1. 偏鄉公立幼兒園招生人數不足時採用「半班制」之人力編制,不利偏鄉幼童幼教環境之穩定。
  2. 為確保公立幼兒園各班級均應備置兩位教保人力,除去「半班制」的切割式教保服務,教育局應規劃招生不易而出現「半班」情形之公幼,加收兩歲以下幼兒,擴大照顧年齡層且維持公幼品質。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41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為保障偏鄉幼童友善公幼教育環境,建請教育局於招生困難區域加收兩歲幼童,除去『公幼半班制』造成偏鄉公幼師資減損之情況」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之班級仍有餘額者,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招收當學年度2歲以上未滿3歲之幼兒進行混齡編班。 二、次查同辦法第3條規定,依前條第1項規定進行混齡編班之班級,其招收混齡幼兒15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另本市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一次到位調降師生比至1:12,優於法令規定。 三、再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及第7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150人以下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1人。 四、綜上,教育局為穩定師資,鼓勵尚有餘額之偏遠地區國小附幼依上開辦法規定,向下招收2歲幼兒進行混齡編班,加上前述標準規定之增置教保服務人員可支援帶班,爰本市偏遠地區國小附幼未滿12名幼兒之班級,均配置有2名教保服務人員。 五、另為維護幼生基本照顧,教育局業於113年5月24日函文偏遠地區國小附幼,如班級有下收2歲幼生又教保服務人員依規定請假,雖符合師生比,仍得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期間,每日進用代理(課)人員4小時作為支持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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