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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補助費用」應比照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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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安平區二期國宅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物),依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八條規定、「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第十一點,每戶應補助有經鑑定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或拆除重建者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費用,台南市僅有減免房屋稅,市府應就經鑑定為高氯離子建物比照辦理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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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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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5年11月24日府工使一字第1051165822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之補助費用應比照臺北市、新北市政府辦理」提案,敬答覆如下:
本案經洽詢係以安平國宅為訴求標的該建物目前將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拆除重建,經查該建物戶數合計為226戶如比照臺北市及新北市拆除補助每戶新臺幣20萬元總經費預計需4520萬元,目前尚無經費可支應,爰此刻正簽核爭取經費中,倘有經費來源可支應並經核可,再行辦理法令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