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4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昆和、方一峰、蔡秋蘭、蔡蘇秋金 
連署人
王家貞、李中岑、蔡淑惠、謝財旺、蔡育輝、李偉智、許又仁、鄭佳欣、曾培雅、林燕祝 
案由
臺南市政府針對部分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尚未擬定本市審查作業準則,送本議會審查之前,暫緩有關申請審查案之進行。 
說明

一、台南養殖魚塭面積有14570公頃為全台之冠,為台灣重要養殖漁業生產區,其中更有一全台唯一隨潮差換水的生態養殖方式,並提供優良棲地與瀕臨絶種的黑面琵鷺來臺渡冬的食物來源,為此立法院於107年7月9日召開公聽會,於會後作出四項結論,其中第二項針對七股這樣没抽地下水、有觀光與生態價值的漁業養殖環境,能源局在審查光電開發案的時候應將生產、生態、景觀環境,列入優先考量因素。

二、故台南市政府於107年12月5日召開「臺南市漁電共生工作小組」會後亦決議,擬出地方版本,納入下期會議討論後,提供農委會參取,未料台南市政府於108年5月17日在未制定「台南市養殖漁業結合綠能設施專案審查作業要點」之前即受理業者進入審查作業,以致造成地方上正反雙方紛爭不斷,為求地方之和諧,今以台南市議會議員提案,在尚未擬定本市審查作業準則,送本議會審查之前,暫緩有關申請審查案之進行。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3/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05/23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05/29 
大會決議
1、併臨時動議1號案。 2、照案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06/0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8000516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8年7月2日府農漁字第1080778755號函復如下: 建設第41號對貴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決議案之書面答覆 本府就「臺南市政府針對部分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尚未擬定本市審查作業準則,送本議會審查之前,暫緩有關申請審查案之進行。」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及落實農地農用原則,推動「漁電共生」設置,對於漁電共生專區設立審查,謹守三個優先原則:分別是生態優先、生存優先和意願優先;強調必需達成養殖、創能與環境的三贏局面。 二、 本市漁電共生專區劃設,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由綠能業者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報本府主管機關;依據農委會公佈「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召開「專案計畫審查委員會」;由農政單位、能源單位、漁業專業單位、保育專業單位人員、專業學者、環保團體及漁民團體代表等,協助審查專案計畫建議書,評估可推動後,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准;力求穩健推動且過程嚴謹。 三、 漁電共生設置分兩階段,目前僅是第一階段:由市府審核綠能業者所送專案計畫建議書,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定;未來還有第二階段:針對專區內個別魚塭,設置太陽光電容許使用審查;本府將會更嚴謹把關,未達標準不容許設置,以確保養殖效益、漁民權益、污染防範及生態永續,俾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 四、 本府秉持「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配合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模場試驗研究基礎,以穩健務實方式,推動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要求綠能業者需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設置綠能後應優先由原魚塭養殖漁民承租養殖,保障漁民工作權。另對所規劃之場域,要求避開環境敏感地區,且於施工及運轉期間要求進行定期生態及環境監測,並嚴格把關限制綠能業者僅可使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用化學藥劑,並提出太陽光電板回收計畫。確保養殖漁民、在地居民與環境生態之平衡發展,兼顧養殖、環境、創能三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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