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保安
- 案號
- 46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偉智
- 連署人
- 林阳乙、尤榮智、Ingay Tali 穎艾達利、蔡旺詮、周麗津
- 案由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於110年5月1日起試辦「一段式」勤務,應於試辦六個月期滿後提出試辦報告,以確認「一段式」勤務對基層員警勤務上是否有實質助益,新化分局𦰡拔派出所,因「一段式」勤務試辦,社區各項勤務皆產生不良狀況,建請結束試辦,回復原編制與勤務派遣。
- 說明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於110年5月1日起試辦「一段式」勤務,應於試辦六個月期滿後提出試辦報告,以確認「一段式」勤務對基層員警勤務上是否有實質助益,另外試辦期間對於原派出(分駐)所的勤務與社區治安狀況做出評估。
- 新化分局所轄-𦰡拔派出所於110年5月試辦至今,社區人民皆因為勤務調整,對於治安、警政勤務、平時巡查等業務皆感不佳,並於今年111年6月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致通過建請新化分局本試辦期已於110年11月屆滿,應即刻恢復原編制執勤,以達社區對治安的期待。
- 依𦰡拔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陳情案件辦理。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2/04/1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2/06/22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2/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2/07/06
- 發文字號
- 南議保安字第 1110007168號
- 執行情形
- 一、立法院於本( 111 )年5 月30 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2 條修正案,未來員警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 小時、輪班人員退勤至下次出勤之連續休息須至少11 小時,警察局為符合前揭法律規定,推動警力集中2. 0 精進方案, 將值宿所警力集中至主力值班 所,惟原值宿所之正、副所長仍在原駐地擔服值班、受理報案及為民服務工作,值宿所各警勤區仍保留並維持原有之查訪頻率,讓民眾感受服務不打折。 二、自110 年5 月1 日起試辦「一段式」勤務迄今,經警察局評估各試辦值宿所轄內之治安及交通狀況均維持平穩狀態,且實施試辦一段式勤務後,警力集中運用,勤務規劃時,基層同仁普遍能編排11小時以上連續休息時間,同仁休息時間較長,可自行調節體力, 有益於基層同仁之身心健康,故基層反映良好。 三、本府警察局推動試辦「一段式」勤務,你考量在不裁(併)派出所、維持原有勤務量能或服務下,並兼顧員警身心健康(退勤至下次出勤之連續休息時間至少11 小時),所研議之勤務制度,警察局在該試辦制度之架構下,將持續滾動檢討修正,適度調整做法,並由轄區警察分局適時向社區民眾溝通說明,以降低民眾疑慮。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