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沈家鳳 
案由
建請市府向中央建議放寬社會住宅關於家庭年所得之條件,以造福更多民眾。 
說明
  1. 目前本市新都安居A社會住宅之申請,關於申請條件及承租限制有規範「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13萬元整」。
  2. 有民眾反映欲申請新都安居A,因夫妻兩人薪資總和超過上開家庭年所得條件,而無法申請;惟兩人同時育有兩名小孩,於經濟上確實有相當之負擔。
  3. 建請市府向中央建議放寬社會住宅關於家庭年所得之條件,例如於公式中調整多生一胎者與家庭年所得之限制範圍等,以造福更多民眾。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2/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2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4001188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向中央放寬社會住宅關於家庭年所得之條件」案,敬答覆如下: 一、所提東區「新都安居 A」為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案件,申請規定依「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 二、查前揭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臺南市目前為113萬),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依法定有相關條件。 三、有關「建請市府向中央放寬社會住宅關於家庭年所得之條件」乙節,涉及「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法規檢討,本府將另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卓參。 四、承蒙貴會暨議席等對於市政之關切及熱忱,本府至為感謝,尚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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