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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推動本市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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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鑒於本市立案人民團體總數為2,893(截至109年9月底),為健全人民團體組織運作,強化團體服務功能,並促使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請市政府辦理本市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績效評鑑及公開表揚活動,增進團體間觀摩學習,使榮獲評鑑績優之團體,發揮引領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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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0年1月14日1100000416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4日府社團字第1091498059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推動本市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計畫」案, 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人民團體管理及輔導,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近期基於世界人權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逐步放寬管制密度及採低度管理與規範,尊重團體高度自治精神,以期提供團體更寬廣之自由 結社環境,以求落實團體自治之權利。
二、再因本市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種類眾多且性質多元,各類團體宗旨、章程及任務有別,團體之規模相異,本府難以統一之評鑑標準,部分團體人力和財力有限,辦理評鑑可能增加團體行政負擔。
三、為達增進團體間觀摩學習,團體若辦理業務具成效或參與社會福利事項,本府會公開表揚或以其他形式表揚以期發揮引領效用。
四、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決議案辦理情形————————–
一、110年1月14日府社團字第1091498059號函復。
二、本市立案人民團體有社會團、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 團體,共計2,400個(至110年1月底);人民團體管理 及輔導,內政部基於世界人權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 結社自由之意旨,逐步放寬管制密度及採低度管理 與規範,尊重團體高度自治精神,以期提供團體更寬廣之自由結社環境,以求落實團體自治之權利。
三、本市人民團體種類眾多且性質多元,各團體宗旨、章程及任務有別,規模相異,實難以統一評鑑標準,且部分團體人力和財力有限,辦理評鑑可能增加團體行政負擔;為達增進團體間觀摩學習,團體若辦理業務具成效或參與社會福利事項,本府會公開表揚或以其他形式表揚以期發揮引領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