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5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陳秋宏周嘉韋 
連署人
黃麗招邱昭勝 
案由
建請市政府檢討並改善居家服務派案制度,強化居服員安全與權益保障,建立透明、公平且有效的派案與申訴機制,確保居服員的工作尊嚴與安全。 
說明
  1. 現行對於提出居服申請之個案,若無機構人員接案,將會進行強制派案,然不幸偶有發生部分個案或其家屬,有對居服員性騷擾或言語暴力的情形,嚴重損害居服員的安全與權益,然市政府卻仍要求持續強制輪派,顯有未完整衡酌各方權益的瑕疵。
  2. 建請檢討該制度,對於有攻擊傾向、性騷、言語羞辱等潛在風險之個案,請研議更細緻的作法,保護第一線居服人員,協助需要接受服務的個案。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10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4000601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檢討並改善居家服務派案制度,強化居服員安全與權益保障,建立透明、公平且有效的派案與申訴機制,確保居服員的工作尊嚴與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第2項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第15條第2項第4款訂有簽約者、使用者或家屬之性騷擾、言語重大侮辱或其他不當行為,致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格等法益有受重大損害之虞。長照機構得先暫停服務且通過本府衛生局或社區整合服務中心,採取必要之措施或處置,經相當時間仍未改善時,亦得提前終止契約。但仍需考量失智症或因疾病導致非可控之不當行為(如黃昏症候群或譫妄等暫時性行為)多數可由醫療介入降低或緩和問題行為​。 三、本府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14日衛部顧字第1071962562號函「縣市政府辦理社區整合服務中心(A)注意事項與派案原則」訂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派案原則,A單位應依本原則進行派案並依規定於每季各區聯繫會議公告派案情形,本府衛生局依A單位品質管控實施計畫於每季及不定期辦理照顧計畫品質查核(含派案情形),針對各項服務是否訂有派案表及留有紀錄、輪派或指定服務單位是否與紀錄相符,倘若查有派案異常情形,查證缺失屬實依契約規範要求限期改善及辦理記點。 四、另有關居服員申訴機制,如涉及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服務品質或機構管理等問題,可透過本局長期照護科06-2931232或市民陳情1999,皆可受理居服員申訴。 五、截至114年6月底本市共計70家特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於114年第1季已完成59家單位之照顧計畫品質查核,抽查個案達1,421案,本季未查有派案異常之情形。另各行政區之派案情形皆公告於本府衛生局網頁,以落實資訊透明與民眾審閱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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