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 類別
- 臨時動議
- 案號
- 1
- 提案性質
- 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沈家鳳
- 案由
- 為保障市民居住正義、安全環境,建請貴府先行研擬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設置審查等相關辦法,並朝法制化制定自治條例進行。
- 說明
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抗議廠商分別在台南市新營區新卯舍段1267地號及柳營區人和段70、70-1、132、166地號(皆為乙種工業區),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事前未與地方溝通,且未考量當地人口稠密性、未來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請市府通過設置前應請廠商召開地方說明會外、亦應擬定相關審查辦法,以保障市民居住環境,並請在未與地方充分溝通完成前,不得核准相關執照申請與動工。
- 國內推動綠能產業,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如雨後春筍般林立。
- 中央法律不明確,導致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設立時常發生居民抗議。
- 請 貴府先行研擬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設置審查等相關辦法,並朝法制化制訂自治條例。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3/30
- 大會決議
- 請市府相關局處儘速處理,於尚未得出結論前,禁止其動工。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4/10
- 發文字號
- 南議議事字第 1120002022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為保障市民居住正義、安全環境,建請貴府先行研擬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設置審查等相關辦法,並朝法制化制定自治條例進行。」案,敬答覆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發布後,再生能源設置如雨後春筍般發展,截至至今相關再生能源設置相關法規亦隨之產生,包含「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環社檢核機制等規定,本府為因應本市地面型光電之發展,亦訂定「臺南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監督管理辦法」,先予敘明。 二、查經濟部能源局111年3月3日能電字第11100487820號函(如附件1)略以,併網型儲能設備因具備(一)可參加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接受輸配電業調度單位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協助輸配電業調節及穩定電能供需,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二)一般工廠為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亦可設置儲能設備,以提高自身電力備援,並可做為參與前述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調度使用。爰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得以「 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併予敘明。 三、 另有關貴會關心新營區新卯舍段1267地號及柳營區人和段70、70-1、132、136地號(皆為乙種工業區)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依上開能源局函釋,經本局認定為公共服務設施,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臺南市施行細則」之規定,得以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惟查「臺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審查作業要點」,該公共服務設施需申請總量管制,再予敘明。 四、為減少併網型儲能設備在甲乙種工業區造成設置上爭議及讓申請者在申請併網型儲能設備有法規所可以依循,本府將參考經濟部能源局現行之「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如附件2)以及其他縣市(如:臺中市)訂定之審查要點(如附件3),與本府法制單位共同研擬相關管理規定,以利作為後續管理之準則;同時亦加強要求設置廠商應本敦親睦鄰之原則,先行向鄰近居民充分溝通妥處後,始可向本府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設備。 五、承蒙貴會對於再生能源、儲能設備設置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