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1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通龍 
連署人
陳怡珍、蔡秋蘭、陳秋萍、陳碧玉、周麗津 
案由
寶椿天然氣發電廠建蓋選址不當,建請市府不予同意本開發案。 
說明
  1. 寶椿天然氣發電廠計劃於臺南市麻豆區、官田區及善化區交界處設廠,附近5公里內約有12萬居民,鄰近地區還有1座醫院、多間中小學、藝文中心等重大建設,輸氣管線由麻豆配氣站引接至本計畫廠址,全長約10公里,管路線經過人口密集成長區,電廠選址明顯違反臺南市政府區域發展的既定政策。
  2. 10公里管路線行經人口密集成長區及曾文溪,地方居民強烈質疑天然氣管線安全性問題並感到憂心,強烈表示堅決反對此開發案。
  3. 天然氣發電燃燒過程產生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霧霾的主要空氣汙染物,電廠煙囪高度僅能有53公尺,將使其汙染物擴散能力極差,中華鳥會專家也證實有台灣一級保育鳥類草鶚的重要棲息地,選址不合理也無法令人信服,地方居民對於開發後將形成環境汙染。
 
辦法
如案由及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09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3001098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寶椿天然氣發電廠建蓋選址不當,建請市府不予同意本開發案 。 」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電業法第 13 條規定 發電業 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關於燃氣電廠規劃,本府尊重民意,請中央傾聽地方民意,審慎評估。 二、 有關 發 電廠設置流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等相關法 規辦理,本案 須經 環境部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檢附申請文件向經濟部能源署 申請籌設許可、工作許可證及電業執照。 三、 本案 本府 經濟發展局 已 函 請業者尊重地方意見,加強與地方溝通協調,並強化環境適宜之空污 防制相關措施。 四、 承 蒙貴會 議席 對 寶椿電廠設置 問題 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