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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不應同意任何單位在轄内民生用水的水庫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保證民眾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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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不應同意任何單位在轄内民生用水的水庫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保證民眾用水安全」案,敬答覆如下:
一、經查水利署公布水庫名單,曾文水庫現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管理,用途為民生、灌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南區-曾文水庫-修正公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訂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規定,要求興建計畫、營運計晝、安全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並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二、本府業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注意水庫用水安全,南水局針對「曾文水庫太陽能疑慮」以112年7月19日水南曾字第11253049390號函回復如下:
(一) 為配合國家綠能政策,南水局於曾文水庫嘉義縣大埔鄉情人公園附近水域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專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提出以公共造產方式於曾文水庫設置浮力式太陽光電設施構想,惟以不影響水庫安全及水質前提下,請大埔鄉公所依「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妥善規劃並向本局提出設置申請。大埔鄉公所經過多年規劃完成可行性評估後啟動招商,評估期間綜合各方專業意見,亦考量到水質和環境影響。
(二) 因曾文水庫供應嘉義及台南地區用水,南水局已請大埔鄉公所邀請台南市政府、嘉義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參加後續太陽光電設置計畫審查會議,共同為水庫水質與安全把關。
(三) 大埔鄉公所公共造產事業所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其相關設備需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及取得台電公司設備併聯審查等同意才得進行後續設置作業,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均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等規定。
(四) 近期社會大眾針對水庫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存有疑義,南水局已函文大埔鄉公所針對台南市及嘉義縣市等相關利害關係人辦理說明會,蒐集社會大眾意見,並妥為化解疑慮,再研議辦理後續。
(五) 因曾文水庫供應嘉義及台南地區用水,南水局已請大埔鄉公所邀請本府、嘉義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參加後續太陽光電設置計畫審查會議,共同為水庫水質與安全把關。
(六) 大埔鄉公所後續如化解地方疑慮並完成各相關單位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所需申請及審查等行政程序,南水局基於水庫管理機關權責督促大埔鄉公所及其公共造產事業廠商於施工期間不得有影響安全或汙染水質之行為,如有違規行為,除依水利法裁處,並限期改善,以確保曾文水庫水質與供水穩定。
三、水庫及自來水之水質,自來水公司、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針對水庫均有定期水質監測,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確保民眾飲用水之安全。
四、本府業函請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及經濟部水利署注意維護水庫用水安全,本府環境保護局將從源頭嚴密監控水庫飲用水水質,另經濟發展局亦將督請自來水公司把關監控自來水供水水質,維繫市民用水安全。
五、另本提案本府亦同時以112年7月20日府水行字第1120912607號函送經濟部,請中央就「不應同意在轄内民生用水的水庫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保證民眾用水安全」納入參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