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1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翰 
連署人
呂維胤、沈家鳳、陳秋宏、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研擬輔導外籍移工回歸方案,另外與中央建立完善外籍移工窗口。 
說明

一、根據第三屆第四次定期會市議員質詢勞工局,針對逃逸外勞本市應研擬輔導回歸的方案,鼓勵業者主動通報違法外勞或外勞主動到案應能酌情減少罰則。

二、另外建請建立本市與中央的窗口,確保已經遣返或尋獲的失聯移工可以被地方勞工局所掌握。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16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9001229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09年12月25日1090013112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勞條字第1091555614B號函復: 本府就「建請研擬輔導外籍移工回歸方案,另外與中央建立完善外籍移工窗口。」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失聯移工之回歸方案,針對鼓勵業者主動通報違法移工部分,勞動部業已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以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針對移工主動到案酌情減少罰則因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逾期居留之規定,係屬內政部移民署權責,將函轉該署研擬。 二、另與中央建立移工窗口部分,因失聯移工回歸方案與尋獲移工狀態之掌握,因涉及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權責,本府業將貴會之提案,於109年12月25日府勞條字第1091555614A號函轉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參酌。

收文字號:110年01月11日1100000283號 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月11日府勞條字第1100069852號函復: 茲因貴會之建議事項涉及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權責,本府已於109年12月25日府勞條字第1091555614A號函請前開單位參酌,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分別於110年1月4日及同年1月7日函覆在案,檢附相關函文供參。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月7日移署國字第1100008661號函復: 旨揭提案建議貴府「研擬輔導外籍移工回歸方案,另與中央建立完善外籍移工窗口」,提案內容與本署相涉部分為「外勞主動到案應能酌情減少罰則」及「與中央建立聯繫窗口」,本署意見如下: (一)針對外勞主動到案應能酌情減少罰則:為鼓勵失聯移工主動自行到案,本署自101年起建立「自行到案」機制,失聯移工至本署或其他治安機關表示自願出國,經查證係單純逾期而未有受禁止出國處分、經司法機關通緝或經調查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等情形,得准其一定期限內自行出國;相較於查獲到案者暫予收容後強制驅逐出國,已酌情減少其人身自由之約束。 (二)與中央建立聯繫窗口: 1、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查本署南區事務大隊臺南市專勤隊針對前揭檢查勤務已與貴府設有聯繫窗口。 2、另本署與勞動部已介接資訊傳遞系統,每日定期傳輸外籍移工入出境、居留資訊、失聯日期、查獲日期及出國日期予勞動部,該部並已建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供各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查詢使用。 依據勞動部110年1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49號函復: 旨揭提案建議擬定行蹤不明外國人輔導回歸方案,鼓勵業者主動通報違法或外國人主動到案能酌減罰則;以及建立與中央之聯繫窗口,確保勞工局可掌握遣返或尋獲失聯外國人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擬定輔導回歸方案,鼓勵業者主動通報部分: 1、為加強查察並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本部已於104年9月11日修正發布「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依檢舉查獲對象(違法雇主、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違法外國人)及查獲人數,提高獎勵金之額度。檢舉非法雇主部分,如查獲僱用行蹤不明人數1人發給1萬元、11人以上則提高至7萬元;非法媒介部分,如查獲媒介行蹤不明人數1人發給2萬元、5人以上則提高至7萬元,以期提高查處案件成效。 2、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應處以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3、復依本法第43條、第68條第1項、第4項及第73條規定,略以外國人非法工作,應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4、依本法現行相關規定,已明確規範雇主非法聘僱外國人、或失聯外國人非法工作之罰責;又罰鍰部分係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裁處,地方政府得依個案事實,依權責逐案分別認定。 (二)建立與中央之聯繫窗口部分: 1、有關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後,後續查緝或遣返出境等事宜,係屬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權責。查目前本部與貴府針對移工諮詢查察業務已設有聯繫窗口;至與移民署聯繫部分,除聯繫窗口外,另已介接資訊傳遞系統,每日定期交換外國人最新資訊。 2、目前本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已介接移民署提供移工入出境與居留資訊,可查詢外國人之失聯日期、查獲日期與出國日期。前揭系統「藍領外國人查詢」項下,除可單筆查詢失聯外國人狀態外,「失聯移工清單」項目,可依失聯日期、國籍別、行職業別及縣市轄區等,搜尋所需資料,並下載清冊。 3、另查貴府目前設有3名系統「單位管理者」,具備查詢與開放其他使用者查詢系統之權限。

一、109 年 12 月 25 日府勞條字第 1091555614B 號及 110年 1 月 11 日府勞條字第 1100069852 號函復。 二、有關失聯移工之回歸方案,涉及中央權責,相關單位資料如下: (一)勞動部於104年9月11日修正發布「民眾檢舉違反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依檢舉查獲對象及查獲人數,提高獎勵金之額度,鼓勵業者主動通報。 (二)內政部移民署自101年起建立「自行到案」機制,失聯移工符合相關規定得准其一定期限內自行出國,酌情減少其人身自由之約束,以鼓勵失聯移工主動自行到案。 三、另與中央建立窗口部分,勞動部已建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並與內政部移民署介接查獲日期,供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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