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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沈家鳳、蔡蘇秋金、謝舒凡、周奕齊、陳秋宏、吳通龍、周嘉韋、陳皇宇、李鎮國、林依婷、邱昭勝、蔡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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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面對長照現場人力短缺,建請社會局於增加長照人員薪資的前提下放寬收費標準,並向中央反應民情,將護理師也納入聘用外籍看護的人數比例,藉以增加長照現場服務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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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一、有關放寬機構收費標準
(一)依老人福利法第34條第4款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其收費規定,應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本局核定。另按依行政院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機構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超過5%時,始得申請調整收費。
(二)本局原受理老福機構調整收費申請案,經內部衡酌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營運管理等要件後核定之,自本(112)年7月1日起,比照高雄市、台中市、桃園市及新北市政府等4都社會局作法,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調整收費審查規定,經召開審查會後核定之。
(三)有關老福機構調整收費審查會議,置委員6至8人,包含消費者保護官、行政及財會專業人員、具機構經營實務經驗代表等至少各1人,另將視需要邀請申請案之機構代表或其他有關機構、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爰有關審查會議除審查機構所附文件外,亦將參採機構業者意見辦理,以達審查專業及公正性,同時兼顧機構業者經營之永續。
二、有關建議機構護理師納入外籍看護工聘用計算比例,屬勞動部勞動力之國家政策,查勞動部於本(112)年6月15日已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在案,衛生福利部依循完成修訂老人福利機構相關規定,現行外籍看護工聘用比例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亦即除本國看護工外,增加採計護理人員,以充實機構照服人力,提升機構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