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郭國文
- 案由
- 建請勞工局成立勞動檢查處,並要求勞委會下放勞檢權,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 說明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勞動檢查為直轄市政府的自治事項,五都之中只有台南市尚未成立勞檢處,勞檢處的成立是爭取勞檢權的第一步,重點是,勞工局需要求勞委會下放勞動檢查權利,如此,勞動檢查員才有勞動稽查主動權,要求廠商立即提供資料,掌握稽查時效性與強制力,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環境。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3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10010569號
- 執行情形
-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府勞福字第1010495033號函復: 一、有關本案內政部業於101年5月15日召開中央與五都業務協調會議〈本市由秘書長代表出席〉,其中有關勞動檢查分工部分,李鴻源部長裁示:請勞委會於1個月內再與五都協商,如未獲共識簽報行政院會做政策指示,立法院亦於101年5月21日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總結表示,勞檢業務授權地方有利有弊,希望勞委會勇於任事,儘早和地方協調,讓勞工權益有最好的保障。 二、勞委會基於內政部決議,又再於101年6月1日召開「中央與直轄市勞動檢查分工事宜」,會中勞委會初步構想,仍是中央以安全衛生檢查為主,地方以勞動條件檢查為主之原則下再研商分工事宜,由於會議中仍未取得共識,勞委會表示會將五都意見彙整後提報行政院裁示。 三、對於議員提案建請成立勞動檢查處,要求勞委會下放勞檢權乙案,本府除會審慎研議外,將於參加各勞動檢查分工相關會議中一致表達: 〈一〉有關勞動檢查分工之問題,未來五都仍須一致的原則。 〈二〉勞動檢查分工尚未有共識前,請南檢所在本市增設分支機構,讓檢查人員節省通勤時間〈每日可節省高雄臺南往返時間至少2、3個小時〉加強檢查績效,以保障勞工權益。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