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14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邱莉莉、賴惠員 
案由
建請勞工局成立勞動檢查處,並要求勞委會下放勞檢權,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說明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勞動檢查為直轄市政府的自治事項,五都之中只有台南市尚未成立勞檢處,勞檢處的成立是爭取勞檢權的第一步,重點是,勞工局需要求勞委會下放勞動檢查權利,如此,勞動檢查員才有勞動稽查主動權,要求廠商立即提供資料,掌握稽查時效性與強制力,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環境。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1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10010569號 
執行情形
依據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府勞福字第1010495033號函復: 一、有關本案內政部業於101年5月15日召開中央與五都業務協調會議〈本市由秘書長代表出席〉,其中有關勞動檢查分工部分,李鴻源部長裁示:請勞委會於1個月內再與五都協商,如未獲共識簽報行政院會做政策指示,立法院亦於101年5月21日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總結表示,勞檢業務授權地方有利有弊,希望勞委會勇於任事,儘早和地方協調,讓勞工權益有最好的保障。 二、勞委會基於內政部決議,又再於101年6月1日召開「中央與直轄市勞動檢查分工事宜」,會中勞委會初步構想,仍是中央以安全衛生檢查為主,地方以勞動條件檢查為主之原則下再研商分工事宜,由於會議中仍未取得共識,勞委會表示會將五都意見彙整後提報行政院裁示。 三、對於議員提案建請成立勞動檢查處,要求勞委會下放勞檢權乙案,本府除會審慎研議外,將於參加各勞動檢查分工相關會議中一致表達: 〈一〉有關勞動檢查分工之問題,未來五都仍須一致的原則。 〈二〉勞動檢查分工尚未有共識前,請南檢所在本市增設分支機構,讓檢查人員節省通勤時間〈每日可節省高雄臺南往返時間至少2、3個小時〉加強檢查績效,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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