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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陳秋宏、沈震東、沈家鳳、周嘉韋、謝舒凡、陳皇宇、朱正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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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增設職安問題處理機制,須經主管機關調處後達相關條件才能申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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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目前職災賠償與復工審查分開,無法完整保障勞工災害補償及賠償,因此建請勞工局研議參照工程鄰損調處辦法,增設職安問題處理機制,經主管機關調處後達相關條件才能申請復工,改善雇主不積極與勞工協調職災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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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增設職安問題處理機制,須經主管機關調處後達相關條件才能申請復工。」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辦理停工及復工相關事項,勞動部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復工標準,訂定「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依據該要點第二點規定略以:「檢查機構依法執行停工,其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法令依據。(三)停工理由。(四)停工日期。…。」、第四點:「事業單位申請復工時,檢查機構應檢視改善完成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同意其復工。前項事業單位應提出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應於停工通知書之申請復工條件及程序中敘明。」及第七點:「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應以復工通知書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應併予載明繼續停工之範圍:(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復工日期。(三)復工範圍。」
二、承上,勞動檢查機構對經告知有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之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並於停工通知書記載停工原因,其停工原因之法源依據來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事項,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均屬雇主對勞動場所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而前項要點亦尚未將職災賠償等事項納入事業單位申請復工之要項。因此,當事業單位依法提供停工原因消滅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工時,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據該要點第七點查認停工原因消滅後,以復工通知書記載有關規定事項,同意並通知其復工。
三、惟查勞動基準法第59 條前段規定略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條文係規範了雇主無過失之補償責任,即只要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就應依該規定做出相應之補償。故本案有關建議職災補償經主管機關調處後達相關條件才能申請復工,本府勞工局將向勞動部提案修法,以完善保護勞工發生職災後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