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21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張世賢、蔡淑惠、蔡玉枝 
案由
建請本會爾後每年2次定期會議事日程排定,應分別於當年6月底前及12月底前即召開完畢為原則,以建立議會開議、閉會時間制度化。 
說明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1項定有明文「直轄市會議,…,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至於召開日期法並無明文限制。

二、查其他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及高雄市等各直轄市議會,每年2次定期會議程原則都在當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即召開完畢。

三、為使本會定期會的議程安排及運作能步入常軌,並讓議員同仁能提前安排個人行程,以及參考其他直轄市議會作法,本會每年2次定期會之閉會日期則有原則性規範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建請本會爾後每年2次定期會議事日程排定,應分別於當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即召開完畢為原則。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提送大會討論。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一、修正通過。 二、每年2次定期會議事日程排定,應分別於當年6月底前及12月初即召開完畢為原則。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1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6025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