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依婷、沈家鳳、李宗霖 
連署人
黄肇輝、陳秋宏、陳皇宇、楊中成、李宗翰、謝舒凡、蔡筱薇、蔡蘇秋金 
案由
請市府多聘請交通助理員,以減輕基層員警負擔,並遏止違停亂象。 
說明
  1. 違規停車問題被社會大眾詬病許久,實際上也間接、直接導致多起事故。
  2. 據統計台北目前有113位交通助理員,開單量交通助理員約3萬7千餘件、員警舉發約51萬3千餘件。
  3. 在現有警力不足,無法有效執法情況下,建請市府多聘請交通助理員,也減輕員警負擔。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09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30011267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多聘請交通助理員,以減輕員警負擔,並遏止違停亂象」之書面答復案,敬答復如下: 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二、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1.疏導道路交通。2.維持停車秩序。3.整理車站交通秩序。4.提供交通服務。5.排除道路障礙。6.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爰此,各地方市政府聘用交通助理人員後,除得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工作外,亦可賦予上開管理辦法所列工作項目。 三、 本府警察局刻正研議方案辦理中。 
回覆附件